【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發文字號】發改法規[2014]1925號
【頒布時間】2014-8-25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www.ndrc.gov.cn/gzdt/201408/t20140827_623661.html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發改法規[2014]1925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經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局)、交通廳(局)、水利廳(局)、商務廳(局)、國資委(局)、廣播影視局,各鐵路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以及《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法規[2013]128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實施以來,電子招標投標取得積極進展,但實踐中仍存在平臺監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夠、交易平臺市場競爭不充分、監督手段滯后與監管越位并存等問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臺要實現公平競爭、確保合規運營
(一)準確功能定位。交易平臺由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設運營,支持招標代理機構、軟件開發企業等第三方主體獨立建設運營。政府部門投資并參與建設的交易平臺僅用于政府自行投資項目,并且政府部門應委托第三方運營。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兼具監督功能的平臺,應當將監督功能交由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獨立運營。
(二)鼓勵平等競爭。交易平臺要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運營。除按照《辦法》進行檢測認證和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行政許可或者備案。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不得為招標人統一規定或者強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臺,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以及交換信息。
(三)依法合規運營。交易平臺在功能設置、技術標準、安全保障、運營管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辦法》有關規定。交易平臺可自主確定經營模式,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進行服務收費,但不得通過綁定工具軟件收費。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巧立名目亂收費。
二、公共服務平臺要加強信息集成、實現資源共享
(一)落實責任主體。公共服務平臺特指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臺。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務平臺體系的目標,制定出臺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推動建立本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并按規定與國家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公共服務平臺。
(二)確保公益屬性。公共服務平臺要立足公益性,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求,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者加載行政監督功能,但不得具備交易功能。已經建成或者準備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不符合《辦法》、《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須按照規定改造。
(三)實現互聯互通。國家、省和市三級公共服務平臺之間以及與其連接的交易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要按照規定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作為檢測認證的重要條件,以此打破市場信息的分割封鎖。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服務平臺。
三、行政監督平臺要體現簡政放權、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確目標要求。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部門要結合電子政務建設,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監督平臺,實現在線監督。行政監督平臺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通過在公共服務平臺中加載行政監督功能。支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本地區統一的行政監督平臺。國務院各部門可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本系統、本行業的行政監督平臺,實現監管政策規定的一體化。
(二)獨立規范運行。擬新建的行政監督平臺可以具備一定公共服務功能,但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已經建成的行政監督平臺兼具交易功能的,應按照《辦法》、《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將監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設置監督功能。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設立行政監督環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和其他任何平臺中擅自增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審批、核準、備案功能以及其他監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運營主體、接口或者技術標準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過檢測認證的其他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運營的系統要抓緊改造并通過檢測認證
(一)明確改造時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的運營機構和相關監管部門應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對已有平臺的改造,確保平臺定位準確、功能獨立、運營規范、標準統一、接口開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過檢測認證。待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及檢測認證規范發布后,即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檢測、認證。
(三)規范與發展并舉。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促進電子招標投標發展的工作方案,明確總體目標和年度計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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