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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等.
2010年:《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于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
2012年:《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別人的: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等。
1、電子商務主體,主體為進行交易的雙方甚至三方,不包括服務及商品。
主體分為:買方、賣方、中間交易平臺。電子商務如果按主體分類可以分為:電子商務中的B2B,B2C,C2C,這中間可以包括中間交易平臺,B2B或B2C可以有自己的網站不需要中立的交易平臺。
2、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域名注冊實行與商標注冊類似的禁止性條款,如明確規定域名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縮寫,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他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禁止域名的轉讓或買賣等。3、網上銀行發展的模式有兩種,一是完全依賴于互聯網的無形的電子銀行,也叫“虛擬銀行”;所謂虛擬銀行就是指沒有實際的物理柜臺作為支持的網上銀行,這種網上銀行一般只有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采用國際互聯網等高科技服務手段與客戶建立密切的聯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以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為例,它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美國成立的第一家無營業網點的虛擬網上銀行,它的營業廳就是網頁畫面,當時銀行的員工只有19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對網絡的維護和管理。另一種是在現有的傳統銀行的基礎上,利用互聯網開展傳統的銀行業務交易服務。
即傳統銀行利用互聯網作為新的服務手段為客戶提供在線服務,實際上是傳統銀行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這是網上銀行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采取的網上銀行發展模式。 4、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電子商務類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06年6月)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網絡購物類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電子支付類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律師辦理網絡侵權案件電子證據的固定采集與展示業務操作指引
電子商務法律風險防范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
還有很多,可以到/wlfl/這里去查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準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后,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托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準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準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準,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準,核發相關的標識。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后,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準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后,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于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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