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督管理行政復議有哪些程序.jpg)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程序。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關。
第四條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本機關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五條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六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所列各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程序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向復議機關說明情況,經(jīng)復議機關確認后,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申請。以書面形式申請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以口頭形式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口頭申請筆錄。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名稱;(三)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第十條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進行登記、審查,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復議申請書收到憑據(jù)》;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并由申請人或者其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一條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指派兩個以上人員承辦。承辦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需要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同時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分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二條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承辦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發(fā)送申請人。申請人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行政復議告知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第十三條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承辦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發(fā)送申請人。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下級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發(fā)送該下級復議機關,責令其受理,并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五條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下級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一)下級復議機關經(jīng)責令受理后仍不予受理的;(二)申請人請求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請求合理的;(三)上級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四)其他需要直接受理的情形。對行政復議申請直接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直接受理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并抄送該下級復議機關、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在行政復議期間需要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發(fā)送被申請人,并抄送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在行政復議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一)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二)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人的;(三)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需要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進行審查處理的;(五)案件的審查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審查的情形。需要中止行政復議審查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對本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情形應當備份在案,對(四)、(五)、(六)項情形應發(fā)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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