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系針對具體個案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2017)最高法民申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張秀萍。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華,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田瑜。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術嶺,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旭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北正鄉北正村西。法定代表人:徐躍全,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審被告:曾海生。一審被告:徐躍全。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同軍,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審被告:郝文杰。一審被告:河北利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微水鎮長崗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強,該公司董事長。一審被告:河北鑫源順發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巖峰村南。法定代表人:李瑞成,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秀萍因與被申請人田瑜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旭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躍公司),一審被告曾海生、徐躍全、郝文杰、河北利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鑫源順發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民終3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秀萍申請再審稱,本案適用法律錯誤。張秀萍對本案的審理自始至終不知情,也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及訴訟文書,直到2016年11月份張秀萍從海南購買飛機票時被告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其列為失信人員。此后,張秀萍調閱了案卷,才得知本案一審、二審及強制執行的相關案件事實。本案中徐躍全系借字(2013)189號《借款合同》、借字(2013)190號《保證借款合同》和《保證借款展期合同》的保證人,張秀萍當時是徐躍全的妻子(已于2016年4月13日離婚)。一審、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張秀萍對徐躍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明確答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張秀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根據錯誤,請求依法改判張秀萍不承擔連帶責任。張秀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張秀萍對徐躍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保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適用法律是否有誤。
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在案涉借款及擔保法律關系產生之時,張秀萍與徐躍全系夫妻關系,對此張秀萍亦予以確認。本院民一庭就“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中,盡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內容,但該批復系針對具體個案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上述批復中涉及的“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擔保人與債務人均為自然人,系朋友關系,不存在共同利益;且所涉擔保與擔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沒有關聯,也不會直接或間接為夫妻共同財產帶來收益。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徐躍全盡管系擔保人身份,但其同時也是債務人旭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旭躍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股東徐躍全個人收益的多少,和徐躍全與張秀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也有直接關系,兩案的具體案情并不相同。盡管張秀萍在本院再審審查期間提交了2011年11月9日與徐躍全簽訂并經公證的財產分立《協議書》,但徐躍全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并沒有提交該協議書,張秀萍也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田瑜知曉該公證《協議書》或者該協議所約定的內容,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徐躍全與債權人田瑜曾明確約定案涉擔保系徐躍全個人債務。
因此,一審、二審法院根據2017年2月20日修正補充前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將徐躍全在夫妻存續期間所負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張秀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至于張秀萍主張其對本案的審理自始至終不知情,也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及訴訟文書等程序問題。經查,一審、二審法院均是按同一地址向徐躍全、張秀萍送達的傳票及訴訟文書,考慮到徐躍全、張秀萍的夫妻關系身份,以及上述送達地址與張秀萍再審申請時在本院所留送達地址完全相同,張秀萍以其與徐躍全關系不好為由進行辯解與常理不合,不能成立。
綜上,張秀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秀萍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賈清林代理審判員 孫 茜代理審判員 葉 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書 記 員 李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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