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律師工作報告中律師的法律責任
公開發行證券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在本次發行中委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就與發行有關的所有法律問題進行調查并發表明確的結論性的意見的法律文書。現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律師工作報告的專門性規范性文件主要是2001年3月1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與律師工作報告》。本規則比較全面、具體地規范了公開發行證券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該規則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明確了律師受發行人委托就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盡職調查,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并對其工作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行人的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是發行人發行證券必須參與的當事人,是對發行人是否具備發行人資格、實質條件以及本次申請是否合法、合規等法律事項進行第一手調查的人,他們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完整性對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法律監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規范律師工證券發行上的工作,有必要對他們的工作的方法方式進行規范,設定工作的要求和內容以設定合法性的底線,為確保律師工作具有的監督作用的發揮,要求他們就自己的工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必要的,也是最能確保律師工作的統一、規范,以及責任的追究。首先、要求律師對在證券發行中制作的律師工作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律師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由于委托律師與發行人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關系等其他關系會影響律師工作的客觀真實性,以至于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不具有可參考性,不利于監管部門對發行人發行證券的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更有甚者將構成共同欺詐的嫌疑,受到有關部門的追究。其次、規定律師工作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的角度出發的。公開發行證券是對社會資金的收籠的過程,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資金的未來預期的現金流,關乎其切身的合法權益。對此,應當確保公司發行證券有充分的渠道讓投資者接觸、了解到公司的經營運行狀況、財務狀況、以及未來的盈利能力等信息。律師的工作報告是比較專業、全面的反應了發行人的這些基本情況,是監管者與投資者了解發行人的基本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如果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不是建立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那么其參考價值為零,甚至很有可能產生誤導投資者的負面影響。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客觀真實的披露發行人的信息,規范律師的盡職調查的工作以及制作工作報告是必要的。再次、規范律師工作報告并確保其真實性是節約司法成本的需要。對于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監管者可能通過直接調查和間接審查這兩種途徑,從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對所有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一律采取直接調查取證來證明的方法顯然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監管主體,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能確保對每一個發行的法律問題都實行直接調查的財力、物力以及人力。證監會的現有動作體制不具有全面收集、調查、取證的能力,所以他必須通過變通的方法,即通過下放調查、取證的權利與責任間接獲取有關發行人的充分信息來實施審查。通過審查中介組織(通常是律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對發行人的情況進行調查制作的格式化的文書資料對發行人的資格、合性性進行審查、核準。這是目前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的披露規則第12條: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和律師工作報告》對于律師的工作要求以及制作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等作也了具體的規定,并且明確的規定,發行人律師必須對其制作的工作報告內容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從規則的規定來看,發行人律師就發行事務進行調查并制作工作報告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以下幾點。
一、盡職調查的責任。所謂盡職調查就是指律師在工作中必須在自己的知曉程度內,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去就發行人的所有發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調查的責任。規則第五條規定: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律師制作工作報告的基礎是盡職調查的前提下所獲取的信息情況。盡職調查主要是為了保證律師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全面性以及真實性考慮的。
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的責任。律師工作報告中涉及調查事項的評價不能使用“基本上”“大概”等不明確的詞語表達,必須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同時,發表的意見應該是結論性的。如果對于某些事項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不能對其作出明確的定性的,應該作出保留意見并說明理由。如果制作后報告后,發行的情況發生的變化,律師應當及時更正并重新制作報告。
三、勤勉盡職的義務。規則第八條、第十四條中都規定律師在其工作中必須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才能就特定事項免責。對于勤勉盡職的界定標準問題規則中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依據法理以及一般的道德標準可能認為,判斷律師工作是否已經盡到了勤勉盡責的義務應當以一個專業律師執業的標準去衡量。
四、對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開發行證券律師工作報告是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發行人的真實情況進行審查的重要資料之一,確保其內空的準確性、真實性以及完整性是作出正確的審查決定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間接保護投資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用規則確定執業律師盡職抽查、制作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以及對其課于對其制作的工作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發行人實施監管的有效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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