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伙經營,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時,不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并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伙,《合伙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全體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伙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事務是合伙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伙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去關心合伙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合伙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伙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共同經營關系、連帶責任關系決定了全體合伙人形成了以實現合伙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了解合伙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因此,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薄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伙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5、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在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下,由于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上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的法人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企業法》規定,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各合伙人組建合伙企業是為了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從事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勢必影響合伙企業的利益,背離合伙的初衷;同時還可能形成不正當竟爭,使合伙企業處于不利地位,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企業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果自己與合伙企業交易,就包含了與自己交易,也包含了與別的合伙人交易,而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閱讀完本文,大家對合伙企業法人責任應該有了深入的了解,責任也就是義務,合伙事務執行人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執行情況的責任,其他合伙人有不執行合伙事務的責任,所有合伙人都有參與競業禁止和不從事損害合伙利益活動的責任。如果對此還有疑問,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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