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付款之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該行為成立,就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這一規定表明,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而得不到滿足時。出票人必須就此承擔票據責任,從法律上講,該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即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擔保匯票的承兌是指匯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請求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擔保匯票的付款是指匯票到期時,付款人雖已承兌但拒絕付款的,出票人必須承擔清償責任。
票據行為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
一、轉賬支票未送存是否享有票據追索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賬支票未送存的,并不影響支票的追索權,持票人遭受拒付后,可以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
1.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具體內容如下...
出票指出票人開立匯票的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由出票人制作匯票并在其上簽名。(2)將匯票交給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為具有下列效力:(1)對于出票人來說,出票使其成為票據的第二債務人,如果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付,則出票人應對受款人及正...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
什么是匯票承兌自由原則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自由原則的問題,首先一定要先了解自由承兌的概念,自由承兌是指承兌匯票上所記載的付款人可以按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承兌,而不受匯票出票人指定付款人的限制。深一步理解,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
又稱即期票據。以票據提示日為付款日。凡票據上有見票即付、憑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記載時,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在英美票據法中見票即付票據又稱即期票據。如票據無上述記載,但亦未載明付款日期,則視同見票即付。匯票和本票可為見票即付或遠期付款的記載,但...
承兌騎縫章不清楚證明和逾期證明-承兌騎縫章不清晰證明 一、引言 在商業活動中,承兌騎縫章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證據,對于保障各方權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審美觀念的改變,承兌騎縫章逐漸出現了不清晰的情況,給當事人帶來...
商業匯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所謂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愿意負擔起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它承認到期將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商業匯票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