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轉賬支票未送存是否享有票據追索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賬支票未送存的,并不影響支票的追索權,持票人遭受拒付后,可以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出票后有什么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支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對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于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后)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權限,而非強制性義務。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于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并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盡管是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形式來實現出票人的支付責任,但支票由出票人簽發之后,出票人本身仍然對支票承擔付款責任。當因為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要求付款而被拒絕付款,或者...
承兌匯票過期后,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喪失,不得再行使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票據背后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其可以基于民事行為提起債權債務民事訴訟,要求相關方承擔支付義務,這個是法律允許的,你需要積極應訴。對方拒重開過期支票可以起訴嗎可以。支票的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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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者:甘仕興 問:我在一公司做會計,公司發貨給一家合伙公司時,對方開具轉賬支票給公司,當我去銀行轉賬時被告知該支票為空頭支票,我公司該怎么辦? 答: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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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取得的票據是否享有票據權利依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明知有欺詐、偷盜等手段段取得票據的,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并且會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