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相關知識:支票出票有哪些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支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對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于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后)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權限,而非強制性義務。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梢?,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于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梢姡湛钊艘虺銎毙袨橄碛械钠睋嗬?,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并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一、轉賬支票未送存是否享有票據追索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賬支票未送存的,并不影響支票的追索權,持票人遭受拒付后,可以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
由于支票同其它票據一樣,具有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的性質,所以要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票據法律關系,首先要對支票的效力予以審查。1.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就發票人和收款人來講,就是是否具有票據能力,即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躲y行結算辦法...
票據行為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
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票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與匯票相同,與本票不同。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以銀行...
(1)支票保證和支票付款保證均是支票的一種擔保制度,與支票的保付制度均不相同。 (2)兩者的保證人均只對遵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兩者的支票持有人均應在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請求付款,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都應作成拒絕證書才能向...
支票出票的記載,是出票人在出票時在支票上記載的行為。在記載事項上,仍然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與無益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就此幾種記載事項分析如下: 1.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
數額填寫有錯誤票據權利被泡湯 某一家貿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收了一張支票,去銀行承兌,可卻被銀行退票了。沒辦法,公司拿著支票來法院起訴,要求實現票據追索權,獲得支票金額。 法院經過審理,卻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原來公司持有的支票上數額...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