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債券掛牌轉讓
債券轉讓,又稱債券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券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券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券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券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券人,原債券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券人共同享有債券。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shù)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shù)之債。債券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券;
(二)債券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券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券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債券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券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券的有效存在是債券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券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券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如果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那么,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券的主要內容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shù)量、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券轉讓的范疇。
3、債券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券轉讓的協(xié)議。
債券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券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shù)模瑧鳛椴划數(shù)美颠€原債券人。
4、轉讓的債券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jù)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相關內容。通過上文的介紹,其實很多時候公司債券進行掛牌轉讓是由于公司準備進行轉讓,或者是公司經營不下去兩種情況,但是其掛牌轉讓還要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才可以。希望能幫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y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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