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有市場進入就必然有市場退出,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yinxing)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自動解散、撤銷(或關閉)、并購、破產等。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銀行(yinxing)退出市場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的需要。銀行體系本身存在著系統性風險,有效的退出機制可以斬斷金融危機的傳導機制,遏制危機的擴散;二是維護金融有序競爭的需要。公平合理的競爭是金融業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任何競爭都要求有一個切實可行的退出機制;三是提高金融市場配置效率的需要。某些失敗的銀行機構退出市場,可以更好地配置有限的金融資源;四是增強風險意識,維護市場紀律的需要。市場紀律是市場經濟中市場法則的具體體現,它通過投資者的行為選擇,對商業銀行施以必要的壓力。只有讓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退出市場才能給銀行的股東、經營者、債權人以必要的約束,使其不斷追求更高的經營效率。一、商業銀行破產概述破產是商業銀行退出的一種途徑。一般而言,銀行破產是指金融機構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自行或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其資產進行清算并對剩余財產強制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這一定義并不適用于所有國家)它是商業銀行法律主體資格的最終消滅,是銀行市場退出體系中唯一涉及司法參與的程序,也是商業銀行市場退出中最劇烈、最徹底的一種方式。因為銀行是一種準公共企業,它既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面,也承擔著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機制的傳導職能,個別銀行機構的支付風險具有傳導和擴散效應,對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商業銀行斷然采取破產還債措施可能會引發系統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是經營公眾存款業務的機構,其業務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直接相關,且與其相關聯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正是由于銀行的特殊地位,各國都都對銀行破產持相當謹慎的態度,建立了商業銀行的風險防范和最后援助法律制度,在銀行陷入危機時采用各種手段對其進行拯救,如針對銀行、銀行管理層和股東執行更為嚴格的審慎監管;限制銀行管理層的權利或限制銀行經營活動的范圍;任命臨時管理人接管銀行的運營;撤銷銀行營業許可證等,即使達到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監管當局首先考慮的也是如何救助或安排購并,盡量使之度過難關,而不會輕易讓其破產。這幾乎是各國監管當局奉行的一條普遍的原則。在日本,90年代中期之前對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處理幾乎都是采取包括新設合并和救濟合并在內的購并政策加以拯救。美國在處理倒閉金融機構時是公認的較大膽運用破產政策的國家,但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1980-1996年所處理的瀕臨倒閉的銀行案件中真正實行破產清償的仍為少數。因此可以說,相當于其他幾種退出方式,破產在實踐中的應用是最為有限的。本文欲借鑒國外有關銀行破產的立法實踐,就銀行破產中若干重要問題做一比較分析,并對我國破產立法提出幾點建議。二、各國商業銀行破產立法概況與一般破產相比,金融業務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機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商業銀行破產的特殊性。世界各國依據不同的現實情況和政策選擇,對這一問題進行了不同的立法規制。下面就對其中較為重要的幾個方面做一比較分析。(一)銀行破產的特殊規則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是一個多方權力介入和博弈的過程。如前所述,銀行業的公共行業性質及其高風險性決定了必須由專門機構對其進入、經營和退出的各個階段實施嚴格監管。因此在涉及傳統的司法管轄領域時,國家常常會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適當地限制法院的管轄權。在銀行退出市場的時候,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沖突尤為顯著。這一沖突首先表現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接管、行政關閉過程中司法權的隨時介入,包括其他機構與該銀行的經濟糾紛引起的訴訟、被關閉銀行對銀行監管部門的接管、行政關閉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以及被關閉金融機構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其次是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的司法裁決權與銀行監管部門破產審批、全程監管權的沖突,即當監管部門出于經濟秩序穩定等考慮而不同意銀行破產,但法院出于維護公平、正義及法律的尊嚴而認為應該讓其破產時,或者在破產過程中對破產財產清算分配等事項上兩者產生分歧等等。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世界各國均從自身的經濟體制、法律傳統、政策選擇等方面出發,對此做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
一、管理人的選任問題 破產法第三章規定的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并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可以監督管理人,...
一、公司破產清算財務帳簿沒有了怎么辦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
摘要:我國現行破產法尚存在諸多缺陷,必須對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破產立法的名稱選擇、體例結構、主體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期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關鍵詞:破產法;基本原則;主體中圖分類號:DF411.92文獻標識碼:A文章...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破產與企業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與死亡一樣,是客觀存在的。對投資者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方面來講,準確地判斷企業是否面臨破產境地,將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財務(caiwu...
公司破產清算要補稅嗎公司如果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后,...
關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應該是法院審查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最可靠的證據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應該完成的審計項目...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
程序 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