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是什么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是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有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轉換的條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條 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有限合伙企業必須包括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不然有限合伙企業無法成立。但有限合伙企業沒有一個有限合伙人的時候,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在中國問題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來網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
首先,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享有平等的權力,都有權對內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外代表合伙人從事交易活動,這種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的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一種對人關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選擇的結果。全體合伙人以共同出...
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于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資金充裕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風險應對風格。有的人資金實力越強大,越是敢于冒險,愿意投資于普通合伙,愿意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的人資金實力越...
普通合伙企業有什么利弊普通合伙企業是完全人和性的企業。通合伙企業的好處就是普通合伙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具有完全民生能力。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普通合伙企業基于人和性而設立起來的企業,其執行效率可能更...
強制執行中普通合伙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普通合作人的合伙財產強制執行的,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是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
普通合伙,即狹義的合伙(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伙概念),英文名稱為GeneralPartnerships(簡稱GP),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協議自...
一、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
目錄 概念 權利與義務 與有限合伙人 概念 普通合伙人的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
公司普通合伙人和公司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區別是什么,下面來給大家講解。 普通合伙人 一、監督權 非執行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二、查閱權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
首先,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不得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勞務出資的。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必然要求其所出資的資本必須是一種實有資本,且只有通過有形的估價體系能夠確定其市場價值的出資才符合有限責任的特殊...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體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