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的夫妻會在離婚時訂立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但并不是離婚協議中所有的約定都是有效的。
【案情回顧】
曉琳和阿成本是已攜手走過10多年風雨的夫妻,還育有一女,可兩人終究沒能熬過日常瑣碎的爭吵,于2017年9月登記離婚。關于房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秀洲區王店鎮某處三底三層半樓房中的一層和三層歸曉琳所有,二層和四樓的半層歸阿成所有;六間平房租金歸曉琳所有。
然而協議離婚后,因財產分割問題,曉琳和阿成多次發生糾紛,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重新簽訂協議,約定:新房子西面三間平房租金歸曉琳所有;新樓房產權各分一半(按離婚協議書分配)。但大半年過去,阿成一直未能按協議履行,曉琳只得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
秀洲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曉琳、阿成協議分割的宅基地房屋,系家庭戶共同申請建造,家庭成員除曉琳、阿成外,仍有阿成的母親及女兒,應為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庭審中,曉琳承認其他家庭成員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知情,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簽訂協議時也沒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同時其他家庭成員均表示不放棄其應有的份額。因該宅基地房屋不屬于曉琳、阿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處分了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事后也未能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追認,該部分應屬無效,曉琳要求分割上述宅基地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涉及他人利益的,在未得到追認的情況下,該部分沒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曉琳如堅持分割財產,也需要在所涉當事人先行分家析產后另行主張。
【律師提醒】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過協議方式離婚有時間短、費用低、壓力小等優勢。但并非當事人雙方關于離婚的相關事項的所有的約定都能在協商一致后生效,有些約定可能會因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導致無效。由于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導致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可能有后患發生。本案例就屬于這種情況。農村的宅基地房屋,都是由家庭戶共同申請建造,除了離婚中男女雙方當事人外,往往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系家庭共同財產。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能分割的也只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協議中不得處理他人的財產,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本案例中就因為這個原因導致了離婚協議的部分無效。所以律師提醒大家,起草離婚協議切不可大意,最好委托專業的婚姻律師起草,離婚協議的約定應具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損害第三人利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 | 秀舟 杜西西
來源丨法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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