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留置權的留置物的修理費歸誰
船舶修理人修理好船舶后,船舶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費用的,修船人可以留置船舶,修復費是歸修船人所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二、船舶留置權的法律適用于哪些情形
1、船舶留置權法律適用問題的產生留置權是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而在有關該動產所產生債權獲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債權受償之法定擔保物權。
2、船舶留置權即以船舶為標的的留置權。基于公平原則,現代各國民事立法普遍規定了留置權制度。民法上的留置權起源于古羅馬法規定的惡意抗辯權。古羅馬法規定的惡意抗辯權為權利人拒絕為給付的債權性權利,不具有物權的效力。近現代國家的民事立法在規定留置權制度時,多少受中世紀商事習慣法具有物權效力的商事留置權觀念的影響,導致各國在留置權的立法體例和制度適用上的差異,形成債權留置權和物權留置權兩種不同的留置權制度。
3、在船舶留置權領域,各國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船舶滯留權在有些國家是船舶留置權的別名,二者屬同一概念,但在另一些國家,船舶滯留權是一種行政措施,屬行政法的范疇,與船舶留置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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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1]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進行抵押。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禁止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