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有關出票人的禁止背書的規定。盡管此處標明的是不得轉讓,但在實踐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書的含義,如禁止背書、禁止轉讓等字樣,亦是有效的。依此規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一、背書的方式和種類1、背書的方式背書的方式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背書目的的事項并且簽名或者簽章。(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一、電子匯票已提示付款可以背書轉讓嗎電子匯票沒有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已經提示付款,但沒有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可以轉讓電子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
可以背書轉讓,雖然銀行承兌匯票過了付款期限,但是票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出具過期付款的證明,去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就可以。票據的一般轉讓規則背書的主要法律規則。 (1)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
匯票背書的法律效力 一、委任取款背書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書不產生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給予被背書人的是代理權。如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背書載有價值在托收中、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詞語,以表明單純委托的聲...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對于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證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
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在銀行業務、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據、不記名債券、匯票等業務往來中,存在空白背書的情況。在我國,匯票空白背書的法律效力司法如何認定呢?下面的案例為您講解。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22日,山東省五蓮縣五征集團簽發承兌匯票一份,面額為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