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據權利是否為善意取得時必須具備的法定要件。
(一)須是從無票據處分權的人手中取得票據
所謂無票據處分權,筆者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為無票據權利亦無處分權;二為有票據權利但無處分權。第一中情形比較常見,但法律對此無處分權人,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間接前手則不問。第二種情形為讓與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形。例如A簽發一張票據于B,B將之背書于無行為能力人C,C將票據背書轉讓于D。有人認為,C因無行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所以C為無權利能力人,筆者認為,C雖然為無行為能力之人,但并非無權利能力之人,況且民法上亦不排除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贈予權利,所以C作為B之被背書人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當C再向D轉讓時,C作為無權利轉讓人,其轉讓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從而C得以票據行為之無效否認自己票據債務之存在,并進而否定D對自己的票據權利。
認為C為“無權利人”的說法,其意圖在于歸納出善意取得均發生于前手無票據權利這樣一個前提。但是這種歸納可能忽視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存在著“前手無票據權利但有票據處分權”這樣一個情形,對于某些票據債務人來說,如出票人即屬這樣的情形。
綜上所述,筆者將票據善意取得的第一個條件,歸納為“前手無票據處分權”。
(二)、須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而取得
票據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犧牲原票據持有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對于票據持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應該加以嚴格限制。否則,持票人有可能濫用此項制度,從而損害原票據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構成票據善意取得需要具備哪些要件,我國票據法沒有作出明確...
最高法觀點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
1、行為人實施了假冒行為。假冒他人名義出票或在票據上簽章,是票據偽造的前提條件。偽造的具體做法,可以是盜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無其人之印章而簽章等各種假冒手段。2、偽造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偽造行為在外觀上符合票據行為的法定...
(1)票據行為是設權證券行為。票據屬于設權證券,即票據權利義務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通過制作票據而設立的。一切票據行為都是為了實現所設定的票據權利和義務。其中,出票行為是設立票據權利義務的行為,包括:制作票據,即由出票人依照法...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含義我國票據法理論基本上繼受了德國、日本以及地區票據法理論關于票據無因性的解釋,認為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指票據行為的發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關系,而是指票據行為成立以后,票據行為的基礎關系(包括原因關系,資金關系,預約...
(一)、持票人應當具有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依據民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票據行為人,應當認定為也具有票據權利能力;具有民法上民事行為能力的票據行為人,亦應認定也具有票據行為能力。無票據行為能力人或限制票據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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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