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詳解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一、適用人群:
1、各類企業的職工;
2、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3、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含不同?用工期限、不同用工方式。
二、參保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的認定(包含應當認定和視同):
(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也起到補強的作用。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4、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職工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么,該職工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委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諸如在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的過程中均可參照本規定處理。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四、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認定要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2、醉酒或者吸毒的;
【認定要點】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這一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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