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債權人的法律定義
尚未確定的債權是指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性質如何以及債權數額多少等內容中有一項或多項內容沒有得到證實的債權。依法申報的債權只有按破產程序證實確定后,債權人才能行使表決權。這是表決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因此,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行使表決權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申請破產的企業債權債務狀況往往比較復雜,有的債權可能一時難以確定準確的數額,為了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如果能夠臨時確定債權人債權額,應為其臨時確定債權額,以便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時,該部分債權人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參與。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由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僅僅是臨時性的,債權最終確定是要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的決定。
臨時債權人會議介紹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債權人會議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于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無須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臨時債權人在被確定為債權人后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與債權人是一致的,在債權人會議上面也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而臨時債權人會議也會充分發揮它自己的職能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大家有別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聊網尋求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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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管理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一)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因其地位、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賴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須為債權人的最大利益考慮,并為此而極盡勤勉。勤勉一詞也意味著破產管理人在從事某種行為時必須盡到注意義務,這...
1、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后的六個月內。 2、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望采納 3、為他人擔保的時候,當借款人把貸...
您好, 一、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并不屬于債權人的范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