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合法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逾期履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債務人逾期還款往往會引起民間借貸訴訟。下文通過我國民事案例向讀者介紹債權人債權追索以及債權人訴訟中權利放棄。
一、案件事實
原告陸平花為與被告陸建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陸平花起訴稱:2009年的10月4日、12月16日、12月18日,被告分三次以做生意資金緊張為由,向原告共借款10900元,并當場出具借條3份。被告借款后,雖經原告多次上門催討,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借款人民幣10900元;2.被告從2009年12月18日起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案判決生效止。
在庭審中,原告陸平花放棄上述第2項訴訟請求。
被告陸建良未作答辯。
在庭審中,原告陸平花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借條3份,證明被告陸建良于200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6日、同年12月18日共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計10900元的事實。
被告陸建良未提供任何證據。
上述證據經審核,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并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陸建良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對所要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被告陸建良以做生意資金緊張為由,分別于200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6日、同年12月18日共三次向原告陸平花借款3000元、3400元、4500元,合計借款10900元。事后,經原告陸平花多次催討,被告陸建良分文未付。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陸建良應當按照約定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陸平花可以催告被告陸建良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陸平花放棄要求被告陸建良支付利息損失,并無不當。故原告陸平花之訴訟請求,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陸建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陸平花借款10900元。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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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淘債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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