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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小張是一名在某電商公司從事電話銷售員的女孩。由于單位生意火爆,小張時常要加班到晚上一點多才能下班回家。
公司很慷慨,法律規定加班需要付1.5倍工資,他們直接付兩倍,所以小張的收入很可觀?! ?/p>
就這么干了兩年,小張和男友結婚了,然后,順理成章的,小張懷孕了。公司同意了小張請產假的請求。
小張生完小孩回來,公司安排她回到原崗位,并且為了照顧哺乳期的小張,把她的工作時間調整到下午兩點到十點,這樣小張可以每天有一上午時間帶孩子。
可惜好景不長,由于一點瑣事,小張和部門經理爆發沖突,氣的想辭職不干?! ?/p>
于是小張以公司沒有盡到保護哺乳期女職工的義務為由,向單位辭職,隨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索要離職經濟補償。
但是單位覺得很委屈,因為為了照顧小張,還特意調整了她的工作時間,并且每天都是八小時上班,沒有像其他員工一樣安排加班,小張咋還不滿意呢?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是否有侵犯女職工勞動保護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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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p>
綜合上述法條,我們發現,在女職工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勞動,在經期是可以安排加班和夜班勞動的?! ?/p>
本案中,單位雖然沒有安排加班,但安排了夜班勞動,因此確實屬于違法。
如果本人同意可以調整到與之適應的工作,但不降低其工資待遇或增加勞動強度。如果本人不同意調整用人單位應繼續執行原訂勞動合同的崗位,不得調整,而且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哺乳期對于...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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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1.關于女職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女職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如下: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1]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 鵬 《女職工勞動保...
法定哺乳期為12個月(被哺乳的嬰兒從出生到滿周歲)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