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應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一、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
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周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2、當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二、應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1、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
(3)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①存在違約行為;
②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守約方的請求一般應當明示地通知違約方,但通過主張抵銷等行為,一般也應視為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
③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無論是法律上不能履行還是事實上不能履行,都不可以再發生繼續履行責任的承擔。
(4)繼續履行的表現形態:限期履行。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
(5)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情況
①不能履行。金錢之債不發生不能履行問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合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的費用過高。一般涉及的法律關系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合繼續履行;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指對標的物若進行繼續履行的話,其代價過高,可能超過合同的牟利等情況。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履行的要求。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其權利,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④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繼續履行的,而責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的。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⑤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實在困難的。比如適用情勢變更場合,如果繼續要求承擔繼續履行責任則顯失公平。
2、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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