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國際船舶管轄有哪些
對船舶與船舶在海上或其他水域發生碰撞事故使船舶或船上人身遭受損害的責任區分和訴訟的管轄權力。
按照國際慣例,船舶發生碰撞,如果雙方屬同一國家,而且發生在這個國家的領水之內,其碰撞事故的管轄權屬于該國。不同國籍的船舶在公海發生碰撞事故的管轄,通常受害船舶對加害船舶的控訴,向后者所屬國法院提出,由加害船舶所屬國法院管轄;但在實踐中,世界各國對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的管轄主張不盡一致。法國主張,受害船只是法國船只時,即使對方船只是外國船,法國也有管轄權,如果雙方都是外國船而且接受法國管轄時,法國法院也行使管轄權。
英國、美國則主張,對船舶碰撞事故有廣泛的管轄權,不僅對本國船只和外國船只發生碰撞案件行使管轄權,而且當碰撞船只雙方都是外國船只并且只涉及外國利益,只要其中一船或一方是在他們國家管轄之內時,也行使管轄權。
意大利則認為,即使雙方都是外國船,只要距離碰撞所在地最近的港口是意大利港口,或者受傷的船只因碰撞而被停在意大利港口時,意大利法院就對其行使管轄權。
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署《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方面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該公約的主要原則:
①有管轄權的限于以下兩類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或營業所在地法院;扣留過失船舶或依法扣留的屬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地點的法院,或本可進行扣留而已提出保證金的地點的法院。
②訴訟究竟向前那一類法院提出,由原告自已擇定。但以上規定并不妨礙在當事雙方已選定的法院進行訴訟。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就刑事管轄權作出統一管轄權的規定:即船舶發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時,這些刑事或法律案件只能向當事船舶所懸旗幟國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刑事管轄權的規定同1952年《公約》一致,這些公約的原則: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法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法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②在法律事項上,只有發給船長證書或駕駛資格證書或執照的國家,才有權在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銷該證書。
③船旗國以外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能下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中國對船舶碰撞事故管轄權問題的原則:犯罪的行為或結果管轄及船舶碰撞事故只要涉及中國利益,就要盡力爭取在中國處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飛機內犯罪的”、“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都適用于該法律。
國際刑事法院的組成部門
國際刑事法院乃常設機構,在羅馬規約的締*國大會批準后,設于荷蘭海牙,并在適當情況下于其他地方開庭。本法院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并根據本規約之規定,在締*國及特別協定的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法院的組成由四個部門組成: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查官辦公室;書記官處。
院長
國際刑事法院院長由國際法院成員國選出,現任法院院長為阿根廷人**維亞·費爾南德斯·德·古爾門迪于2015年3月15日就職。
法官
法官由締*國提名,不必是本國人,但必須是締*國之公民。提名后在締*國大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法官,以得到出席締*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十八名票數最高者當選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為同一國的國民。第一次選出的法官由抽簽決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連選連任一次,任期九年。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由法官互選并以絕對多數選出。法官分配在審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預審分庭至少六名,上訴分庭四名及院長。上訴分庭由全體法官組成,審判分庭由該庭的三名法官組成,預審分庭由該庭的三名法官組成或由一名法官單獨履行。上訴分庭的法官僅可在上訴庭任職,審判分庭的法官可被臨時指派至預審分庭,預審分庭的法官可被臨時指派至審判分庭,但不得參與預審分庭所審理之案件。預審分庭和審判分庭應由主要具備刑事審判的法官組成。法官的免職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過后,由締*國三分之二之多數作出決定。
檢察官
有關于檢察官的行事權責是在第四十二條。檢查官辦公室:一個單獨機關獨立行事,負責接受和審查提交的情勢以及關于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任何事實根據的資料,進行調查并在本法院進行起訴。檢查官辦公室成員不得尋求任何外來指示,或按外來指示行事。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檢察官協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員。檢查官在締*國大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方式絕對多數選出。檢察官為每一個副檢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選人,再以同樣的方式選出。檢察官與副檢察官的任期皆為九年,不得連任。
在兩種情況下上訴分庭可以決定檢察官和副檢察官的回避問題:1被調查或起訴的人可以根據第四十二條事項,要求檢察官或副檢察官回避;2檢察官或副檢察官本人有權就該事項作出評論。由締*國多數作出決定。副檢查官的免職是,根據檢察官的建議,由締*國多數作出決定。其他有關于檢察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條另有列出。
書記官處
書記官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書記官長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員,在院長的權利下行事,指揮書記官處的工作。書記官是由法官參考締*國的建議,以無記名絕對多數的方式選出書記官長。必要時,經書記官長的建議,法官得以同樣的方式選出副書記官長一名。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的任期皆為五年,限連任一次。書記官處設被害人和證人股,負責與檢查官辦公室協商,提供保護辦法與安全措施給予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害人,以及由于這些證人作證而面臨危險的其他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國際船舶的相關法律規定。船舶在海上運輸的時候,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自然災害或者是各國船舶在運輸中會產生一些糾紛問題,造成貨物的損失,這時候就需要相關法律來做出判決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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