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旨在對各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一次梳理,并從業務主體、合格投資者、投資范圍等方面對各金融機構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簡單的比較,以供大家參考。為方便對比起見,亦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納入資產管理業務,畢竟從本質上而言,這些業務具有太多的共同點。
一、法律、法規、規章
序號業務主體法律、法規、規章
1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3證券公司(注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4期貨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基金管理公司(注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注1:根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2012年10月11日施行),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注2: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
二、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制度通過區別投資者的不同市場風險認識水平和承受能力,為不同的投資者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和服務,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防止投資者盲目入市,減少投資者由此產生的意外損失,從而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教育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成為保證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
目前在我國金融證券市場已初步建立了合格投資者在制度,在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也不例外。目前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主要從投資者資格和認購金額方面進行區分。
序號業務主體合格投資者界定合格投資者數量
1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戶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無明確規定
2信托公司(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3證券公司(1)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2)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3)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4期貨公司單一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資產要求。無明確規定
5基金管理公司(1)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1)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產品,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2)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產品,單一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產品,投資人總數不得超過200人。
三、投資范圍
序號業務主體投資范圍
1商業銀行無明確規定,包括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
3證券公司(1)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應當用于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2)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在上述投資品種,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4期貨公司(1)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3)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5基金管理公司(1)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3)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四、審批、備案、報告程序
序號業務主體審批、備案、報告程序
1商業銀行(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準。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3證券公司(1)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5日內,應當將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2)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4期貨公司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5基金管理公司(1)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初次發行產品,應當在發行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材料。
(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后續發行定向產品,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產品說明書和產品合同。
五、銷售機構、銷售方式
序號業務主體銷售機構、銷售方式
1商業銀行(1)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行銷售。
(2)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2信托公司(1)信托公司可委托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
(2)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3證券公司(1)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2)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
4期貨公司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5基金管理公司(1)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2)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站(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產品募集期間,可以自行或委托相應的銷售機構推介產品,但不得通過互聯網站、電視、廣播、報刊等公共媒體公開推介。
六、轉讓
序號業務主體轉讓
1商業銀行無明確規定
2信托公司(1)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信托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3證券公司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
4期貨公司無明確規定
5基金管理公司資產委托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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