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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民法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4、【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5、【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6、【社會法】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社會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金融法、計劃和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這些現代法律主要是解決經濟規劃、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的問題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一樓的說的是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很多法沒有那么重要,所以補充下,以#標識的為主要的
商法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知識產權法類: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經濟法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勞動法#
(他忘了寫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反壟斷法#)
2008年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向大會作工作報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至此,我國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法律體系。
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們走出了一條不同尋常的中國特色之路。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路 1978年12月22日,歷史銘記。 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公報,將民主法治建設提到嶄新的高度: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迎來了春天。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迎來了春天。
1982年,現行憲法通過。憲法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國家根本大法的通過,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宏偉的目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02年11月14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指出,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截至今年兩會期間,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已達229件,涵蓋憲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 而此時,我們已經將目光投向更遠的2010年和2020年。
2010年將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門類齊全;法律部門內部的法律規范齊備;法律體系內部不同的法律門類之間、不同法律規范之間、不同層次法律規范之間,邏輯嚴謹、結構合理、和諧統一。2020年較之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更加完善”。
中國特色的民主科學立法 2008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見。至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16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會群體有不同的訴求,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是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方式。 公民參與立法,是現代民主社會實現法治的基本原則。
令人欣喜的是,征集公眾意見、公民提出立法建議、立法聽證會等已成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常用方式。 2006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農婦姜廣元建議加強職業技術教育立法,這一建議被列入該省2007年度地方性法規立法計劃。
無獨有偶,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此次修正緣于66歲農婦王淑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書”。 對于提高立法質量,普及公民法律意識、培植法律信仰,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今后一般都要公開征求意見。 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鞏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成功地走出了一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這一過程中,黨和人民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而法律的制定又進一步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進步。
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要求。
此后,我國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一批重要的立法項目相繼完成。 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據,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1999年3月14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2004年憲法修正案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內容寫入憲法。
以制度的力量尊重與保障人權、保護私產等先進的價值觀,更加全面準確地表達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發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改革開放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保障,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促進國家的興旺發達、長治久安。
中國現行的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8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9號發布,2008年12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訂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40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 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當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 員長令第11號公布,自當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六次修改,當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公布,自當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2011年7月19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文件財法字〔199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 文件國發〔1986〕90號發布,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 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年9月25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文件(86)財稅地字第00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自當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次修改。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年 10月24日國家稅務局文件(88)國稅地字第015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 院文件國發〔1987〕27號發布,自當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 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1997年10月28日財政 部文件財法字〔1997〕52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修改并公布,自當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30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43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6號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43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2011年12月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0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主導法律部門,它是中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總和。
它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范體現在憲法中。
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范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國家主權、國家象征、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規范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中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繼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商事關系,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它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察與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社會法的目的在于,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上述各種人的權益實行必需的、切實的保障。
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它是在個人或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刑事處罰。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有很多,具體要看你現在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下面列舉幾個建筑類的法律法規: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等,還有其它一些規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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