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3.絕對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
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
票據行為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2、銀行承兌匯票粘單應使用人民銀行樣式粘單,大小與人民銀行規定的要求相仿。3、票據背書轉讓使用日期應按先后順序,不可顛倒。4、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5、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過程中,不應出現重復背書(前后連續兩手背書、被...
票據保證有哪些法律特征1、票據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法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票據債務人原本就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若再由其作為保證人則為疊床架屋之舉。然而由票據債務人擔...
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1)必須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
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于是來自于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這種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1.任何被請求人均可對持票人主張的抗辯。這種抗辯系基于票據本身的某些缺陷而...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票據法第50條還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