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得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票據行為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1)有關事項。有關事項是指背書的具體目的,即在背書時是為了轉讓票據權利,還是將一定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設定質押。這些事項必須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清楚,以明確背書的法律后果。 (2)被背書人的名稱。被背書人的名稱,是指接受背書...
票據的更改,是指依票據法規定有更改權限的人,對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按法定方式加以改變的行為。票據更改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據更改須由有更改權限的人進行對票據上的記載事項進行更改的人,必須是依票據法規定有更改權限的人。(二)票據更改只能對...
(1)該行為人是無權對票據事項進行變更的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權對所簽發的票據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變更,而其他人不具有變更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權利。(2)變造的票據是依法簽發的有效的票據,如果票據本身是無效的票據,也就不會產生票據的...
一方面,票據保證需要在票據證券上進行,不能以票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記載票據保證。《票據法》第46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臺灣票據法》第59條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下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法國票據法》第130條、《日...
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
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
一方面,票據保證需要在票據證券上進行,不能以票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記載票據保證。《票據法》第46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臺灣票據法》第59條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下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法國票據法》第130條、《日...
一方面,票據保證需要在票據證券上進行,不能以票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記載票據保證。《票據法》第46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臺灣票據法》第59條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下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法國票據法》第130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