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付款之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該行為成立,就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這一規定表明,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而得不到滿足時。出票人必須就此承擔票據責任,從法律上講,該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即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擔保匯票的承兌是指匯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請求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擔保匯票的付款是指匯票到期時,付款人雖已承兌但拒絕付款的,出票人必須承擔清償責任。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相關知識:支票出票有哪些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
支票出票的記載,是出票人在出票時在支票上記載的行為。在記載事項上,仍然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與無益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就此幾種記載事項分析如下: 1.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
票據行為無效的因素 票據行為無效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而不產生票據效力。具體來說,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行為中的單個或數個行為無效。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原理,某一票據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除出票時的形式欠缺...
一、關于簽名蓋章 出票人在支票上簽名蓋章,是負擔票據債務的一種具體表示,當支票退票時,要負起出票人的責任,償還支票上所記載的金額。簽名蓋章要蓋在支票上出票人欄的位置,蓋在其它地方,就不發生簽名蓋章的效力,屬于不合格支票。 實際操作中,收票...
追索權的效力是指追索權行使的效力,它包括對追索人和對被追索人兩方面的法律后果。追索權的喪失則是指因發生法定事由而導致追索權消滅的情況。(一)追索權的效力對于追索權人而言,追索權的行使和受償將使得追索權人的匯票上債權實現,使得其享有的匯票上權...
支票是商務活動中使用最多的票據,業務人員在收支票時要提防支票陷阱,因為票據退票會帶給企業難以彌補的財務損失。現就實際業務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加以說明。一、關于簽名蓋章出票人在支票上簽名蓋章,是負擔票據債務的一種具體表示,當支票退票時,要負起...
(1)表明匯票的字樣。不同種類的票據,有不同的作用。為使各種票據在使用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人在簽發匯票時,應當專門注明所簽發的票據是匯票。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在匯票的當事人中,除出票人和受票人外,還有同出票人具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付...
票據行為有廣狹二義,狹義之票據行為,含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五種。廣義之票據行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劃線、參加付款、(本票的)見票、(支票的)保付等行為。票據法上通用狹義,將其他行為稱為準票據行為,本書從之。五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