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所以破產清算后欠交稅款就不用交了。
稅收債權的申報和處理
稅收債權,此處指破產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國家稅款及與稅款相關的附加、基金和滯納金、罰款的總稱。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
(一)通知申報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況的,在清算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破產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有時是已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破產法》中將破產宣告前的破產企業稱為債務人,將破產宣告后的破產企業稱為破產人,本文中統稱為破產企業,有時也稱為債務人)賬面上有欠繳稅款等的記載;有時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未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的賬面沒有結欠稅款等的記載。
具體操作時。: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選擇下列方法之一作為通知程序:
(1)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有欠稅余額。都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發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報債權。對于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管理人、稅務機關未參加清算的破產案,這樣做較為穩妥。
(2)按賬面是否有欠稅記載決定是否通知稅務機關,賬面有欠稅余額,通知稅務機關申報;無欠稅余額的,即不予通知。這樣做法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3)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存在欠稅余額,都不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這種做法適用于稅務機關派出代表參加清算的情況,因為上述《實施細則》規定,其參加清算的職責主要應是清理結欠稅款。
《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通知內容包括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在這個期限內向其發送《債權申報通知書》。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1.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并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于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并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報、審查和確認。
2.稅收債權的申報、審查和確認。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實踐中可采取例外原則,即允許稅收債權申報部門檢查破產企業會計賬務,列出欠稅清單。爾后由管理人委派對稅收有專長的人員對清單進行審查復核,核對無誤后。再通過編制《債權申報對賬單》確認雙方共認的欠稅及欠費余額。
編制上述對賬單時應注意:(1)凡調增企業(債務方)余額的,應在右列債務方“核對調增數”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條列出。也可以用欠稅清單作為附件,在“其中”項目列示匯總數:(2)上方“債權入”欄填寫國稅、地稅機關名稱,下方“債權性質”欄,申報欠稅的,寫“稅款”:申報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的,則寫“普通破產債權”。因此,所欠稅款與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應分別填單申報。
(三)稅收債權的分配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應在非優先清償的一般債權的第二順序清償,即在全部破產財產(指變現和追回、清收所得總和)扣除破產費用等,再扣除按規定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和所欠職工第一順序債權后,再以其余額,與除應記入職工個人賬戶以外的勞動保險費用在同一順序受償。經上述分配后余額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的,按比例清償:只夠或者不夠第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所欠稅款等第二順序不再清償。破產企業所欠附加和基金、滯納金及罰款,分配時則納入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受償,第三清償順序無財產可供分配的。則不再清償。
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因此,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后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并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于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為除斥債權被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公司什么時候可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積極的業務,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公司宣布解散后,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那么公司何時可解散清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候是必須要清償欠國家的稅款,另外還必須償還清債務,最后如果企業還有權益才會分配給相關的股東,破產清算要對企業的資產全面清算。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新《破產法》第48條規定,除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外,債權申報是其他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
對于有限公司破產的情形,對于公司拖欠的稅款,清算組會將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后,依法繳納所欠稅款。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破產優先債權是什么意思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民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因共同債權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均屬優先債權。在破產法中,能先于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均屬優先債權,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受理破產...
破產清算企業稅收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中的稅務處理中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注冊會計師、律師及其事務所。接受法院指定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受管理人委托擔任破產案件的清算顧問或法律顧問。將會對破產清算中稅收的依法處理起關鍵作用,或者對稅收處理提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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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能申報破產債權嗎 能申報。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
破產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具體有什么要做的稅收債權的申報和處理稅收債權,此處指破產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國家稅款及與稅款相關的附加、基金和滯納金、罰款的總稱。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一)通知申報納稅人有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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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李某、丙有限責任公司和丁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丙、丁兩家公司為有限合伙人。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以下問題: (1)丙公司認為自己出資最多,應當成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但張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決定由張某擔任合伙企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