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員回避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1、回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回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但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則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歸于消滅。
2、回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回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回避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并提供證據,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以便仲裁機構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同時也防止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拖延仲裁程序。
仲裁員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律聊小編提醒您,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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