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救助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風險遠遠大于陸上的特點,是海難救助制度得以確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須是法律所認可的救助標的。我國《海商法》所認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財產。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條所稱的船舶和與其發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即救助船與被救助船之一必須是我國《海商法》第3條所稱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軍事或政府公務的內河船、內湖船及20總噸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須遭遇海上危險。海上危險的存在是救助行為得以產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財產只有面臨可造成損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險,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須是自愿的行為。自愿原則是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之一。這里所指的自愿是雙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務的自愿。對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職責上對遇險的海上財產無救助義務,救助成功了,有權獲得救助報酬,不救助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5)救助必須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險船舶或其他財產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實,但無救助效果,不得請求救助報酬,海難救助也就不能成立。這就是國際公約和各國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難救助的一項重要原則――“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為了防止和減少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鼓勵救助人救助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貨物,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增加了“特別補償條款”,規定救助人救助財產無效果,無權獲得救助報酬,但如果救助人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了救助,仍可獲得一定的特別補償。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79條的規定,在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獲得救助款項。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從廣義上講,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對遇險的船舶、貨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構成海難救助,但是,由于對人的救助是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在不嚴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義務,救助人命不產生救助報酬請求權,只...
一、什么是海難求助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難救助的法律性質 海難救助的法律性質,在于如何認識救助人所實施的海難救助行為的...
一、什么是海難救助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難救助糾紛管轄規定 1、專屬管轄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
無效果、無報酬,在海難救助中是一條古老而著名的原則,早在《1910年國際海難救助公約》中就已經確立其地位。即請求救助報酬應該以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部分獲救為前提條件。這一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那么,如何理解這一原則呢?它包含兩...
(一)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
一、海難救助費用訴訟法院的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難救助費用,指救助一方對遇難船舶、貨物或者人的生命進行營救后,根據救助事實,請求被救助一方給付...
交通肇事后先移車后救助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不構成。(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搶救傷員與財產、報案、接受處理的義務,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
海難救助的形式分為純救助和合同救助。純救助是指船舶遇難后未請求外來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為。合同救助是根據雙方簽訂的救助合同進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有效的海難救助行為的成立,或稱救助報酬請求權的成立,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救助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風險遠遠大于陸上的特點,是海難救助制度得以確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
一、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哪一個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海灘救助費 海難救助費用,指救助一方對遇難船舶、貨物或者人的生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