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哪一個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海灘救助費
海難救助費用,指救助一方對遇難船舶、貨物或者人的生命進行營救后,根據救助事實,請求被救助一方給付一定的報酬。
三、海灘救助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一)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必須處于真實的危險當中。
2.救助標的是法律所認可的。船舶是海難救助中最常見的對象。海商法特別規定,船舶是指該法第3條所指的船舶以及與其發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間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須是海商法第3條規定的,20總噸以上的并非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另一方則可以是任何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財產應該是海上財產,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的財產,包括有風險的運費。所謂有風險的運費是指到付運費,因為這種運費的支付是以貨物到達目的地為支付前提的,如果貨物不能安全送達,則不予支付,因此對應收運費的承運人構成一種損失。但是,海商法對海難救助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海上已經就位的從事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或者生產的固定式、浮動式和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
海難救助的對象限于財產,對人命進行救助是人道主義的行為,是每個人應有的道義責任,因此,對海上人命的救助不應適用海難救助的相關法律制度。但為了獎勵對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財產的同時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權從財產救助者應得的報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額。
3.有自愿而為的施救行為。施救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如船員對本船在遇險時提供的勞動,引航員對船舶的引領,國家消防職能部門進行的滅火等行政行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為。
專業救助公司或專門為救助作業而設計的船舶進行的救助,并不違背自愿原則。由于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原因,在我國沿海發生的許多救助行為都是由國有船舶進行的,或是在我國港口當局的指揮、控制下進行的,這種救助也并不違背救助的自愿性質,仍然應該適用海難救助的法律加以調整。
若是因海難救助費用而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為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的人民法院。原告起訴可以在其中任意的選擇一所人民法院進而提起相關訴訟。以上就是由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資料,若是您還有疑惑,歡迎您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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