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即依法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程序:
人民檢察院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不批準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分別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報請許可。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決定批準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征求同級政府外事部門的意見后,決定批準逮捕,同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規定:
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給給釋放證明書》,并將執行回執在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已被拘留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五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送交同級人民儉察院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注明。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這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有的已查證屬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犯...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可見,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條件有三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公安司法機關即可施用。對于第2...
案情:李某因涉嫌收購贓物罪,2003年3月10日由甲縣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同年3月16日,甲縣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次日,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因而未能執行逮捕決定,根據申請依法對李某作出了取保候審...
相比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在實務中應用的幾率最小,屬于冷門的強制措施;然而,正是因為其適用率不高,多數人對其不太熟悉,在實務中又呈現適用偏差異化,尤其是指定監視居住,在理論和實務界屢受詬病,熱度不減。 ...
保釋是起源于英國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在一定的條件下,將被逮捕或被羈押的人予以釋放的制度。它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權利而設置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應當盡量保證其作為社會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
如果滿足逮捕條件的,在看守所32天會逮捕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經常會接待這樣一種當事人:從偵查階段就被取保候審,之后一直沒有關注辦案進程,直到檢察機關通知其做筆錄甚至法院通知其開庭的時候,才匆忙地來找律師,問他們為什么沒有早來找律師的時候,他們往往會說:我們以為在公安做個筆錄,辦理了...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
一、撤銷強制措施是否就是撤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撤銷刑事強制措施并不一定就是撤案,刑事強制措施不符合條件的,就要撤銷,但不等于撤銷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