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自訴案件,是公民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審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三類案件從提起訴訟時,自訴人就需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撐自己的控告主張,如果缺乏證據,又不能補充的,在審查立案階段就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勸其撤回自訴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自訴案件在審理中也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對方的證據駁倒而敗訴。
筆者為一名基層法院的審判員根據今年所承辦結理的12件刑事自訴案件的情況分析,由于當事人舉證不力,缺乏證據或證據效力差,證據間矛盾多并且無法排除,嚴重影響著自訴案件的立案、審理、裁決,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如有的當事人不從自身舉證不力去認識問題,反而責怪法院沒有保護自己;有的當事人則四處上告、上訪或反復纏訴,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一)部分當事人僅提供了基本的證據,如有合法權益被侵害的客觀事實但沒有相關證據或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證據,以致起訴證據不足,不符合立案條件而未予立案。
(二)部分案件雖有自訴人受侵害的客觀事實存在,卻無相關證據印證,致使受損害一方難于在訴訟中取勝。
(三)有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反復申請補充證據,開庭審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導致證據間矛盾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復雜,變成了難案、積案。
(四)個別案件由于取證不及時,訴訟不及時以致被告方尋機外出躲避,有的案件起訴時被告人已下落不詳;有的起訴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無法審理,被迫中止。
(五)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不知何為證據,怎樣舉證。以筆者所在的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結的自訴案件情況為例,當事人身份為農民的占72%,文化程度為小學或小學以下的占72%,知道權利被侵犯可以找公安派出所、檢察院、法院的占100%,知道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占40%,知道訴訟需提交證據的占13%,在13%的當事人中,知道什么是證據,怎樣提供證據的幾乎為0.由此可見,要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較為充分的證據,確實有現實困難。當然,自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但在農村經濟尚不富裕的情況下,有的案件本身就僅為幾尺土、幾棵菜、小雞啄了幾粒谷子這樣的小事引起,當事人如何舍得出幾百元乃至上千元錢請人代理、辯護呢?事實上,有的當事人確實還比較貧困,根本就請不起律師,只是求人寫一張訴狀,眼巴巴望著法院能有個了斷,這種情況不在少數。
(六)部分當事人、證人及代理人、辯護人素質較差,導致證據不夠客觀、真實,甚至提供偽證。打官司,都想贏,但靠什么贏,由于素質的差異,在認識和作法上就各有不同。有的當事人靠拉關系、請吃喝、拉攏一幫人為其作證;有的當事人不善于拉關系或人緣差,找不到人作證;有的證人不顧客觀事實,抹不開情面,或為貪圖小恩小惠,歪曲事實,作假證;有的證人明明知情卻裝不知情,不愿作證;有的證人因文化低,對作證的法律責任不了解,沒有對所作的證據材料過目,取證人也未征求證人對證言記錄的意見,擅自寫上“記錄無誤”字樣,讓證人糊里糊涂捺上指印;個別代理人、辯護人得人錢財替人消災,按需取證,隨意增刪、改變證言。特別是證人到庭作證并未形成一種制度,證人出庭作證率極低,絕大多數證人根本不會到庭作證,法院也無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措施。
(七)因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當事人無法舉證。有的自訴案件,因證據本身的原因或當事人、代理人能力不及,無法收集有關證據。如由有關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限制個人查閱、提取的有關資料。當前最普遍的是,醫院的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公安派出所調查取得的第一手證據材料,需通過組織及檔案部門查找的資料等,這些證據,如果苛求必須由當事人提供,必然造成“證據不足”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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