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某是四川某文化傳播公司的一名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為其繳納了相關保險,根據單位安排在該文化傳播公司從事勤雜工作,2006年10月文化傳播公司承包給方某經營。某日,張某用手推車倒垃圾時被迎面駛來的汽車撞倒在地,隨后,張某被送往當地附近醫院接受治療,脫離危險期后被轉到當地社保指定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后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警勘察事故現場后,作出責任認定,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后,張某及時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并且送達至相關單位和個人。
但是,單位以公司已經承包給方某為由拒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對于單位關于工傷待遇的決定張某不服,在與單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某向某區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仲裁機構審理后認為,張某受傷的性質經有權機關依法予以工傷認定,單位雖然承包給方某,但公司與張某的勞動關系沒有改變,公司仍然負有工傷保險責任,所以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相關費用。最終,仲裁機構裁決,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補助費以及護理費。
【案例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許多新型的經營模式應運而生,承包經營便是其中之一。承包這種形式優化了資源的配置,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是承包過程中的工傷保險責任究竟如何承擔,這是一個迫切需要明確的問題,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此。我們認為理清法律關系是明確工傷保險責任的關鍵。
一、在承包過程中勞動者仍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承包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其單位經營權交由承包人的經營形式,承包實際上是單位經營權的轉移,被承包單位其他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這當然包括有關工傷保險的義務,單位承包給他人之后,該單位依然存在,單位仍然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承包僅僅是單位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這樣單位本身的權利、義務并未有太多改變,只是在實際經營方面有所體現。
在本案中,文化傳播公司承包給方某經營,方某所享有的只是公司的經營權以及與之相關的義務,除此之外,所有權利義務仍由文化公司承擔,文化公司仍然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確立了勞動關系便找到了工傷索賠的對象。
二、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既然用人單位的承包經營僅僅是經營權的一種轉移,并不涉及原勞動關系的變更,所以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后,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也就是由被承包的單位承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職工是承包者招用的,那么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為承包者,這時應由承包者承擔?!豆kU條例》對于承包經營情況的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做了規范,《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在本案中,張某是文化公司的職工,他的單位依法承包給方某經營,因此方某取得了文化公司的經營權,但是在承包過程中文化公司與張某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文化公司仍然要履行單位職責,即文化公司仍然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所以張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文化公司承擔。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以其裁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總結】
承包經營是搞活經濟的有效手段,有效地促進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同時也使得與承包相關法律關系變得復雜化。為了規范這種經營形式,《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這就明確了承包過程中的工傷保險責任問題。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在簽訂承包經營合同過程中,承包單位與被承包單位應當明確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歸屬,正確劃分他們在承包經營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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