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領工資時摔倒受傷算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的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案情經過
今年43歲的岳先生是貴州人,此前在位于禪城區南莊鎮的一家拋光磚有限公司做磚工。去年5月9日,該公司在車間黑板公布欄上發布消息,通知各員工于翌日14時30分領工資。
發工資當天,恰逢岳先生換班休息,但是在規定的時間,他還是回到公司領工資。當日15時許,岳先生在該公司財務室簽收工資時,因突發疾病昏倒在地,致頭部受傷,后被公司員工送往南莊醫院進行治療,之后又轉至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重型-腦外傷。
事發近兩個月后,岳先生向禪城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禪城區人社局經過調查后,認定其在換班休息期間按照單位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單位簽收工資應視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但是,涉事公司不服,遂向禪城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后禪城區政府維持禪城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涉事公司仍不服,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禪城區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岳先生是在簽收工資的過程中受傷,但該傷害是因其自身疾病突發昏倒所致,與其簽收工資的行為不具因果聯系,不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次,雖然岳先生稱其患有疾病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但岳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禪城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岳先生不服,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審理認為,岳先生是在領取工資的過程中暈倒致頭部受傷,而他領取工資的行為屬于其工作職責的合理范疇,無論其暈倒的原因是否是疾病所致,均不影響其受傷屬于工傷的認定。綜合案情,佛山中院二審認定,岳先生的傷屬于工傷。
目前是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在工傷中只要員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那么待遇都是一樣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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