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駕駛罪開庭家人是否可以辯護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3、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委托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4、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危險駕駛罪的處罰規定
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
危險駕駛罪的社會影響
“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吁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據了解,世界各國也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各國也紛紛通過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被告在進行辯護的時候是可以委托他人進行辯護的,其中就包括了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但是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內進行選擇,如果在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其辯護。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聊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有經濟條件的,可以聘請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爭取為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對司法機關的刑訊逼供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可以代進行申訴、控告。 ...
有經濟條件的,可以聘請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爭取為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對司法機關的刑訊逼供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可以代進行申訴、控告。 ...
有用的。 根據《刑法》規定,醉駕機動車的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可處六人月以下的拘役并處罰金。 而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其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裁判理由: 裁判要點: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
- 1 -案情簡介 抗訴機關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文燦,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河南省太康縣。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扶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上訴人岳某某通過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識到自己還處于醉酒狀態,交警讓其移車時,也沒有發現上訴人處于醉酒狀態,不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短距離低速移動車輛,其駕駛車輛的危險性大大降低,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不認為是犯罪。當事...
不知道你說的好律師是什么標準?但知名的外科醫生不一定能治好感冒。所以,你所指的應當是一個好的刑事辯護律師。好的刑事辯護律師標準很多,提出三條供你參考:一是案子辦的多,有實戰經驗;二是道理說的透,有理論水平;三是資源比較廣,最好是專業的刑事辯...
——廖開田危險駕駛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開田,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2010年10月25日曾因醉酒駕車被行政拘留15日,2011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思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廖開田犯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