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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抗訴機關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文燦,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河南省太康縣。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扶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執行逮捕。
指定辯護人嚴保才,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燦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314號刑事判決。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張文燦提出上訴,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先鋒、史綱振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文燦及其辯護人嚴保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
2017年2月18日凌晨4時許,扶溝縣交通運輸局執法所工作人員按照省、市、縣三級要求,在扶溝縣韭園鎮收費站處設卡檢查超限運輸車輛。
被告人張文燦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2P28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嚴重超限運輸石子,當行至該臨時卡點時,為逃避檢查強行闖崗通過。交通執法人員又在311國道機西高速出口東500米處設卡堵截,被告人張文燦故意沖撞執法人員及車輛,造成交通執法車輛左前方損毀而強行通過。
交通執法人員在追趕途中又先后在扶溝縣西環路汽車站路段、南環路鴻昌廣場路段、S102永登高速橋處設卡堵截,被告人張文燦繼續采取撞車強行通過的方式闖崗,造成豫P×××××、豫P×××××兩輛交通執法車輛多處損毀,后扶溝縣公安局練寺派出所值班民警按照指揮中心指令在練寺派出所門前設卡堵截,被告人張文燦繼續采取駕車沖撞設卡警車的方式強行闖崗,造成豫P5389警執勤警車前部損毀,后被告人張文燦在交通執法所工作人員和執勤民警及車輛的共同攔截時被迫停車。
經鑒定,交通執法車輛被損毀的車輛修復價值共計為46000元,練寺派出所警務車輛被損壞的價值為1915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文燦的家屬于2017年7月13日賠償練寺派出所警務車輛被損壞的修復款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被告人張文燦的供述、證人王某、徐某1、張某、李某、徐某2、曹某、丁某、郎某的證言、
被告人張文燦戶籍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各一份、
扶溝縣交通運輸局執法所證明及檢測數據存根各一份、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通知1份、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文件2份、
扶溝縣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辦公室文件一份、
被告人張文燦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各一份、
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一張、
扶溝縣公安局情況說明一份、
扶溝縣交通運輸局執法所情況說明一份、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一份、
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報告書2份、
視聽資料、
收款條等證據在卷佐證,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依據上述事實與證據,以被告人張文燦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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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觀點
上訴人張文燦及其辯護人辯稱: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一審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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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機關觀點
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稱:
一、被告人張文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當在有期徒刑七至九年之間量刑;
二、被告人張文燦造成交通執法車輛損毀46000元,扶溝縣人民法院未對被害人的損失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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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析
經二審審理查明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上述證據均經一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同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一致。
關于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稱本案的量刑輕,未責令退賠的理由,經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張文燦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且賠償部分車輛的損失等量刑情節合理量刑,并無不當。
本案造成交通執法車輛損失46000元系犯罪后果,而非違法所得,不存在退賠的情形。故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文燦及其辯護人辯稱張文燦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一審量刑過重的理由,經查,上訴人張文燦嚴重超載,不顧交通執法人員的攔截,連續闖崗,其行為不僅妨害了公務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其行為應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法條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故上訴人張文燦的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人張文燦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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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文燦為逃避交通運輸超限超載執法檢查,以駕駛嚴重超載車輛在道路上強行闖崗、高速行駛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與上訴人張文燦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思考與啟發】
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人所共知,交通事故頻發是其中一種。
本案中駕駛員張文燦不顧交通執法人員的攔截,連續闖崗,其行為不僅妨害了公務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文燦為逃避交通運輸超限超載執法檢查,以駕駛嚴重超載車輛在道路上強行闖崗、高速行駛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對推動將貨車車輛嚴重超限超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有一定啟示。
對于日常執法工作中,如何篩選一些嚴重超限超載車輛的類似違法行為相關證據,協調法院、檢察院進行起訴,追究貨運車輛駕駛員的刑事責任,無疑是交通執法人員應盡的義務。
案例: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6刑終417號
來源:交通參閱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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