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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因無法自然生育,通過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的方式讓妻子懷孕,但立遺囑時又反悔,聲稱不要孩子,將遺產(chǎn)全部安排給自己的父母。這份遺囑,究竟有無“病癥”?且看秦淮區(qū)法院如何“診斷”。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與郭某順登記結婚。2002年,郭某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涉案建筑面積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登記。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順共同與南京軍區(qū)南京總醫(yī)院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了人工授精協(xié)議書,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懷孕。2004年4月,郭某順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癥后,向李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產(chǎn),堅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順在醫(y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將306室房屋贈與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5月23日郭某順病故。李某于當年10月22日產(chǎn)下一子,取名郭某陽。
就遺產(chǎn)繼承問題,李某認為應當由自己、郭某陽與郭某順父母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郭某順的父母則認為根據(jù)郭某順下遺囑,安居里306室按照遺囑由他們二人繼承。同時,郭某順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該意愿應當?shù)玫阶鹬兀什荒軐⒎堆罅袨槔^承人。
多次協(xié)商無果下,李女士及郭某陽將郭某順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郭某順的遺產(chǎn)。
審判期間,南京大陸房地產(chǎn)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對涉案306室房屋進行了評估,經(jīng)評估房產(chǎn)價值為19.3萬元。
爭議焦點
1.郭某陽是否為郭某順與李某的婚生子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郭某順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yī)院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郭某順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順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某所懷胎兒的親子關系,是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認定郭某陽是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2.郭某順的自書遺囑效力如何?《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chǎn),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登記在被繼承人郭某順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順與原告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郭某順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郭某順的遺產(chǎn)。郭某順在遺囑中,將306室全部房產(chǎn)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產(chǎn)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此外,《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郭某順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該部分遺囑內(nèi)容無效。《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此,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當為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綜上,在扣除應當歸李某所有的財產(chǎn)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后,郭某順遺產(chǎn)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法院判決
涉案的306室房屋歸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給付原告郭某陽33442.4元,該款由郭某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給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給付被告童某某41942.4元。
裁判要點
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chǎn)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該部分遺囑內(nèi)容無效。分割遺產(chǎn)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文章來源:指導案例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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