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我國現已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年老體衰后需要子女贍養,包括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目前家庭養老仍是主要養老方式。兒媳與公婆之間本無血緣關系,只是因婚姻形成擬制血親關系,雙方情感和責任的紐帶是配偶,然而世事難料,“白發人送黑發人”悲劇時有發生,隨著丈夫的去世,兒媳或改嫁或離家,原有家庭結構常常分崩離析,公婆老來喪子晚景凄涼,而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更為嚴峻?,F實生活中,有些喪偶兒媳有情有義,不改嫁不離家,或即使改嫁仍顧家,為公婆養老送終,為亡夫養育兒女,但是她們在繼承遺產或遺產分配中卻時常遭遇不公,侵害喪偶兒媳遺產繼承權現象并不鮮見,相關涉訴糾紛也層出不窮。
簡要案情
吳某與老伴孫某共生育兩子四女,長子吳某甲于1997年去世,吳某甲的遺孀胡某此后未改嫁而留在吳家扶老攜幼。
2008年吳某夫婦的農村樓房適逢政府拆遷,吳某簽訂拆遷協議后并未拆除房屋,而將房屋進行平移,平移后未領取新房產證。同年,吳某夫婦立遺囑明確兩人遺產包括上述房屋歸次子吳某乙。
2010年1月吳某去世,在出殯當日,長媳胡某與次子吳某乙因喪事問題發生糾紛,經親友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吳某喪事就由吳某乙操辦,母親孫某喪事今后由胡某操辦,孫某今后贍養由雙方各半負擔,吳某夫婦財產由雙方各半繼承,但2011年孫某再立承諾一份,重申此前遺囑不變及吳某夫婦上述樓房歸次子吳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孫某病重,吳某乙聯系胡某將孫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孫某去世,孫某喪事由胡某負責操辦,此前胡某還為孫某支付醫療費20000元。2016年吳某乙將上述房屋租給他人獲益12760元。
2018年胡某將吳某乙訴至法院,要求均等繼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訴訟中,吳某的四個女兒表示若其有遺產份額則贈與原、被告。
法院審理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繼承人吳某、孫某 所立涉案遺囑及承諾,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合法有效,次子吳某乙據此取得吳某夫婦財產合法處分權,而吳某乙與胡某約定各半負擔孫某贍養及均等繼承遺產的內容亦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約同為孫某養老送終,包括支付孫某醫療費、照顧孫某臨終前生活、操辦孫某喪事等,有權均等繼承吳某夫婦遺產。涉案農村房屋進行平移,物權屬性已發生變化,法院暫不處理,雙方可待房屋權利瑕疵消失后另行主張。房屋租金系占有使用該樓房所得收益,應由雙方均等分割,遂判決吳某乙給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決后,次子吳某乙服判并主動履行判決義務。
法律概念解析: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既包括房屋、車輛、現金等有形物質財產,也包括股權、知識產權、投資理財等無形財產性權利。
2.繼承是指自然人死后由其繼承人對其財產權利和義務予以承受。繼承方式主要是“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前者是以法律規定繼承遺產,后者依照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遺囑規定繼承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方式處理遺產,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
3.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1)經濟供養因素。是否實際承擔公婆生前養老費用支出,包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以及承擔金額大??;
(2)生活照料因素。是否實際照顧公婆生活起居及持續時間;
(3)精神慰藉因素。是否與公婆保持情感聯系以及生活聯絡次數和頻度;
(4)喪禮風俗因素。是否參與操辦公婆喪事、以兒媳身份履行喪禮儀式以及承擔喪事費用支出。
典型教育意義:
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切實解決喪子老人的養老現實問題,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精神以及公平原則,法律鼓勵喪偶兒媳盡心贍養公婆,為此我國《繼承法》規定,將對公婆、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然而,現實生活中,喪偶兒媳雖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其在繼承遺產或遺產分配中卻時常遭遇不公,究其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兩個:第一,有的老人有思想顧慮,認為喪偶兒媳畢竟是外人,遺產若留給兒媳,一旦兒媳再嫁等于自家財富拱手送人;第二,其他子女或親屬為多占或獨吞遺產從中作梗,他們通過以不養老為要挾或親情軟性誘使等方式讓老人訂立遺囑或作出承諾,或者在直接強占并使用收益老人財產等方式來剝奪喪偶兒媳繼承權。本案中,被繼承人吳某、孫某基于種種原因先后立遺囑、承諾明確遺產歸次子吳某乙所有,某種程度上辜負了長媳胡某的贍養付出,以遺囑這種看似合法的方式剝奪了胡某的繼承權,但是喪偶長媳胡某根據與次子吳某乙的協議約定,同為孫某養老送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從協議履行角度仍獲得平等繼承權,法院如此判決正是為弘揚社會主義正能量,有力保護喪偶兒媳合法繼承權。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來源:通州區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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