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波S物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公司)是一家在寧波保稅區注冊成立的國有企業,注冊資金200萬元。浙江超三超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三超公司)是金華市鄉鎮企業局的下屬企業。這兩家原本從無往來的企業,卻因為違法借貸資金而走到了一起。
1997年3月,經過中間人的介紹,物產公司與超三超公司進行了接觸。雙方協商約定由物產公司提供資金歸超三超公司使用,超三超公司支付高額利差作為回報,雙方約定了使用資金的金額、投向、期限以及高額利差的金額和支付方式。為了讓物產公司放心,雙方還商定了一種看上去“絕對保險”的操作方法。
商定之后,物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即攜帶一張面額為1330萬元的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和中介人陳某及超三超公司人員一起來到L銀行浦江支行(以下簡稱浦江支行)。時任浦江支行行長的程某某及工作人員在查驗了該匯票后,經過與丁協商,由丁代表物產公司與浦江支行訂立了一份存款協議,約定:物產公司將自有資金1330萬元存入浦江支行,其中830萬元存期一年,500萬元存期九個月;物產公司保證不提前支取、不掛失、不轉讓,如需抵押,報浦江支行備案后有效;浦江支行保證存款到期無條件支付本息。物產公司與浦江支行分別在協議上加蓋了公章,程某某向物產公司出具了總金額1330萬元的三份存單以及該行進帳單一份,該進帳單上加蓋了浦江支行的轉訖章,但無轉訖日期。
同時,物產公司在1330萬元銀行匯票的背面“背書人”一欄中加蓋了物產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丁某印章,但未注明被背書人名稱(即空白背書),后收取了超三超公司以匯票形式支付的利差188萬元。超三超公司還向中間人支付了介紹費38萬元。同日,超三超公司出納徐某在匯票“被背書人”欄內填寫了超三超公司下屬企業“金華超三超商城”及在提示付款簽章一欄加蓋了金華超三超商城的公章后,通過金華縣A銀行辦理了進帳手續,金華縣A銀行對此出具了進帳單。
1997年4月,浦江支行行長程某某因涉嫌金融犯罪而被捕。在案發之前,程某某為逃避刑事責任,以浦江支行的名義與超三超公司補簽了兩份借款合同,將該1330萬元資金作為超三超公司向浦江支行的借款。
物產公司所持的三份存單到期后,浦江支行拒絕兌付。物產公司遂于1998年6月28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浦江支行兌付存款1330萬元及利息。//分頁//
聚焦資金流向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超三超公司為第三人。不久,該院以“存單糾紛”為案由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出票指出票人開立匯票的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由出票人制作匯票并在其上簽名。(2)將匯票交給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為具有下列效力:(1)對于出票人來說,出票使其成為票據的第二債務人,如果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付,則出票人應對受款人及正...
1.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
可以的。支票、本票、匯票,都是可以背書轉讓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匯票的一種,也可以背書轉讓承兌匯票在流通環節被凍結還能背書轉讓嗎?凍結后是不可以背書轉讓,如果再次轉讓,就會涉嫌欺詐,屬于經濟犯罪了。建議直接詢問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的信息。電子商業...
票據法之所以設置背書制度,是由票據作為流通證券的性質決定的。票據要發揮其功能,就必須流通;票據要流通,就必須保證其能自由轉讓,而票據背書則是一種重要的轉讓方式。[5]根據背書的定義,背書基于出票而來,所以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背書主要目的在于...
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一、背書的方式和種類1、背書的方式背書的方式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背書目的的事項并且簽名或者簽章。(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
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書人;丙是被背書人。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依不同的...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