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準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 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條 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單位應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于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于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 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 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件4),并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被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件6)。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于2人在場,并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件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并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檢查組留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注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于《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 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并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 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并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核、綜合分析,制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件9)。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1頁簽字。此項工作應于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1頁加蓋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并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后,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10),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件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制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件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 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采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略)
2.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略)
3.現場檢查通知書(略)
4.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略)
5.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略)
6.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略)
7.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略)
8.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略)
9.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略)
10.現場檢查報告(略)
11.現場檢查意見書(略)
12.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
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銀行在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方式: 第一,短信催收。主要針對早期持卡人出現的逾期還款行為,一般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第二,電話催收。主要針對超過30天且超過一個賬單期以上的逾期行為,進行電話提醒還款。 第三,上門催收。主要針對超過90天以上逾期,銀行會安排催收人員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門催繳還款。 第四,法院起訴。主要針對超過半年以上逾期,銀行會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持卡人進行起訴還款。 第五,外包催收。主要針對超過1年以上逾期,銀行會將逾期資金進行打包,折價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