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約性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救濟模式的選擇從根本上而言,是一個涉及到違約和侵權二元救濟劃分標準的問題。通過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違約性的非財產損害不僅僅涉及到違約損害賠償,有時還會涉及到侵權損害賠償。對違約性的非財產損害如何予以救濟,救濟標準又是什么呢?這就涉及到違約和侵權二元救濟劃分標準。違約和侵權二元救濟劃分標準決定了違約性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救濟模式。下面闡述違約和侵權二元救濟劃分標準。
1.合同法的目的和侵權法的目的不同,從而導致了違約和侵權二元救濟劃分。合同法的功能在于保護“正值”的交易,而侵權法的功能在于保護“負值”的交易。合同法保護一種動態的交易秩序,非有法定免責事由,合同必須嚴守,全面履行。侵權法維護一種靜態的既定權益,非經法律特別規定不受非法侵害。因而基于不同性質行為引起的損害因其欲通過救濟實現的目的不同,故不同性質行為造成的損害需要適用不同性質的救濟模式。
2.行為侵害的法益不同。違約行為侵害了合同債權人的信賴利益或期待利益;而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固有利益。這是違約和侵權劃分的根本準則。
3.行為的歸責原則不同。由侵犯的法益不同,決定了行為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行為主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來確定責任,侵權行為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違約損害的歸責主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意味著法律對違約損害的救濟采取原則上救濟,不救濟例外的原則。而侵權損害的救濟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法律有選擇的對侵權損害的救濟,即對主觀心理的苛責。因而對一項損害是否予以救濟直接體現了合同法或侵權法了立法取向和立法價值。從而不同性質的損害是否予以救濟、如何予以救濟(救濟模式)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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