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于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范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復。
2、對科室解釋或答復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復。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鑒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屬于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目前醫療糾紛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1、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如何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鑒于《條例》本身僅屬于行政法規性質,但該《條例》中又有大量有關民事基本權利的規定,如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等,而這些規定與以往的一些法律規定存在著不一致之處,因此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法官們面臨的主要任務。
2、《條例》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條例》中醫療事故概念外延的不周全,沒有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醫療過失給患者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情形,因此該規定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3、其他問題,如醫學會鑒定的公正性、司法機關能否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的程序和規則如何確定,司法機關如何認定雙方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等問題,均有待在實踐中加以解決。
許多醫生和患者之間的糾紛然后就會鬧上法庭,這時候法律就會依照事情的真相然后解決問題。雖然醫患糾紛最終都要被解決,但是我們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減少糾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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