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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1培養護士良好的職業道德行為習慣。
首先, 尊重患者是處理護患關系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包括尊重患者的尊 嚴、維護患者利益與安全、保守患者隱私等。要樹立良好的職業 道德形象,以充分體現其職業道德的特點,儀表樸素、舉止文雅 、言談有理、態度誠懇等。另外,還要不斷學習專業知識,積極 進取,不斷提高各方面素質。現代醫學和護理工作對護士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護士除了要有扎實的醫學護理專業知識、熟練的護 理技能以及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外,還要掌握更多的相關技能知 識,如心理學、倫理學、管理學、法律知識等。
2 加強安全知識及法律知識的學習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2.1 加強安全知識學習,確保護理活動安全。 醫療護理安全是醫院生存發展的基礎,是醫療護理質量高低的重 要標志之一,為此,我院也積極舉辦了多次安全醫療護理知識學 習,通過學習來提高我院護士的護理安全防范意識,使護理人員 在各自崗位上能夠認真、自覺地對待每一次護理操作,處理好病 人從入院到出院治療護理過程中的每一項環節。
2.2 認真學習法律知識。隨著我國法制法規的健全,人們 的法律意識不斷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已廣泛開展,這就要求我們 護士要不斷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懂得在護理工作中如何應用法律 條文保護病人和自我保護。為了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我院也已 多次組織學習了《醫療事故管理辦法和法律知識》以及《防范醫 療糾紛和醫療法律知識》等專題講座,使醫護人員增強了工作責 任心,增強了法律意識,以避免護理差錯事故和糾紛,同時我們 應注意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嚴格履行法律程序,避免護理糾紛。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三)泄露患者隱私的;(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第三十三條 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護
原文摘錄:“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如有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將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護士心聲:據鄭州市中心醫院兒科護士長李金蕊介紹,護士們被侮辱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還有些患者或其家屬對護士進行人身攻擊。“現在好了,終于有了保障我們護士權利和義務的法規,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護了。”
泄露患者隱私者會丟“飯碗”
原文摘錄:護士有義務監督醫囑,如果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將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甚至吊銷執業證書。
護士心聲:雖然在醫療工作者眼中,患者來治療疾病在性別上沒有差異,但是每位患者都有不愿為他人所知的信息,這就屬于患者個人的隱私。尊重患者的隱私,不僅是患者個人的意愿,護士們也必須遵守這份職責,如此將更加有利緩解醫患關系,使雙方關系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患者的康復。
李金蕊說,《條例》的實施不但對護士們進行保護,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認為以后的工作制度會更加完善,責任也會增大。
3年之內護士配備需達標
原文摘錄: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護士心聲:“在節假日期間患者增多,護理人員明顯感到短缺,護士們普遍感覺到工作量超負荷,在精神與體力上都是一種考驗。”據李金蕊介紹,護理質量在臨床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上起著關鍵作用,如果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那么對護士和患者都是一個好消息,也就不會出現監護不到位等狀況。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二)身份證明;(三)健康檢查證明;(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服刑期間;(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 護士。
原發布者:微力課件庫
護理質量整改措施篇一:20XX.4護理質量檢查匯總、質量分析及整改措施20XX年4月護理質量檢查匯總一、護理組織管理:1、個別護士儀表不符合要求,上班有玩手機的現象2、護理規章制度、崗位職責、疾病護理常規及技術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落實3、個別科室需要完善晨會及交接班制度(沒有床頭交接)4、按要求完善業務學習,次數不夠5、完善科室質控、要有記錄6、護士長手冊按要求及時填寫,有人員變動的及時登記7、科室應急預案沒有培訓二、病房管理、安全管理1()、重癥病人的床單元進一步完善,床下物品放置雜亂,窗臺有雜物2、無床頭牌,過敏標識不完善3、辦公室物品放置雜亂,加強高危藥品的管理4、氧氣筒用后要放余氣并關總開關,“空”“滿”標識按要求掛(不要自己寫的)5、輸液瓶簽加藥后未簽名及時間。無菌觀念差,有不消毒就換瓶的現象,輸液瓶有留在病房的現象三、基礎護理、專科護理、健康教育1、無輸液卡,有輸液卡的個別沒簽名及時間2、個別床單元晨間護理不到位3、管道沒有標識,靜脈留置針穿刺完沒有記錄日期4、各種儀器、設備處于完好狀態,要有標識5、健康宣教進一步完善,個別做的不到位四、消毒隔離1、有過期物品的現象,吸痰器沒有及時清理2、壓脈帶用后沒有及時消毒3、冰箱內有雜物,肝素液當天用當天配6、護理交接本漏項,涂改4、充分發揮高年資護士作用。高年資護士要為年輕護士把好關,做好傳、幫、帶、教,工作安排上要新老搭配,以老帶新,以防范護理缺陷出現。
護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一、《護士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頒布的法令,該規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
二、《護士條例》是為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8年1月31日發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擴展資料:
精準對接 滿足群眾多樣化護理服務需求
當前,與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健康需求相比,護理工作仍然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對此,焦雅輝表示,國家衛健委將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注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改善人民群眾感受同時發力,突出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護理服務需求。
一、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為指引,繼續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和《“十三五”護理事業發展規劃》,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推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二、出臺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市場運作、行業管理”的原則,創新護理服務模式,增加護理服務供給,大力推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
三、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年護理和老年照護,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擴大社會就業,推動護理產業快速發展。
四、加大護理宣傳力度,積極宣傳推進護理事業改革發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經驗;樹立涌現出來的護理先進事跡和優秀典型,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護理事業和護理產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護士條例》施行十周年 護士隊伍發生了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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