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司法鑒定之差異
從我國目前的鑒定體制來看,醫療糾紛的鑒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醫學會鑒定專家組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二是司法鑒定部門進行的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鑒定,即司法鑒定。二者在啟動程序、鑒定人員的組成、鑒定方法、鑒定內容等方面有著諸多不同之處,這勢必造成兩種鑒定結論在司法訴訟中的不同采信率。
第一,二者的啟動程序不同。司法鑒定一般是司法機關應當事人的申請或基于辦案需要而委托由國家認可的、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啟動,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和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法院委托三種方式啟動。如果僅是當事人一方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民事糾紛的通知》,當法院決定交由醫學會鑒定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就變成為司法鑒定。
第二,二者的鑒定主體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是醫學會,屬于非自然人,是通過省、市兩級醫學會分別組建轄區范圍內的醫學專家庫,由雙方當事人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專家庫中選擇鑒定專家組成鑒定組,鑒定人員須是醫學專家。而司法鑒定的鑒定人是法醫,從形式上看司法鑒定屬于一種司法行為,但實質上講具有自然人性質,因為法醫是自然人。
第三,二者的鑒定方法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根據醫學的基本原理和臨床醫療的實踐經驗,依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規范,就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的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的相互關系及醫務人員的行為有無過錯進行研究分析的一種綜合思維判斷活動。而司法鑒定是根據法醫學,利用醫學的理論技術和法律知識,從司法性的技術層面解決傷殘等級、致傷致死等原因的活動。
第四,二者的鑒定程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鑒定程序上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司法鑒定是由承擔鑒定任務的法醫個人憑借其專業技術優勢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進行的一種鑒定,鑒定結論的作出無需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具有一種獨斷性。
第五,二者的鑒定內容不同。司法鑒定著重解決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的問題,但是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性。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質上是醫療行為過錯鑒定、醫療行為違法鑒定,其結論包含了司法鑒定中的特定內容。
從上述比較可以看出,二者雖然均可以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但是在本質上有著不同,司法鑒定不可能涵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疇,不可能取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證明力分析
證據證明力是就多個證據對同一證明對象證明的可靠性、可信度和充分性的強弱程度而言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司法鑒定存在著本質差異,其結論在醫療事故罪中的證明力是不一樣的。在司法實踐中,似乎司法鑒定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更讓人信服,司法鑒定的結論在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中更具有證明力。這主要源于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公證性的質疑。一直以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的,這一現象被形象地比喻為“老子給兒子鑒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鑒定權賦予了醫學的學術性組織——醫學會,使得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分離,醫療事故鑒定的公正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似乎仍排除不了行業保護和“兄弟姐妹間相互鑒定”的嫌疑,甚至有觀點認為醫學會鑒定結論是沒有證明力的,不值得采信,只有司法鑒定才是中立的。
對上述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因為,絕對的公正是不存在的,除了在制度上加以規范外,主要還是依靠專家的醫德、道德和良心來予以控制。從現實的角度來說這種控制是可能實現的。同時,法醫學的越俎代庖并不能帶來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法醫學不能替代臨床醫學。法醫工作者運用法醫學的知識技能和設備對致傷致死原因進行病理學、藥理學的分析,有助于判斷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甚至是某些醫療事故正確鑒定的基礎和前提,但法醫學鑒定并不能完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全部內容。同時,客觀上法醫由于個人對醫學知識的掌握和對經驗的判斷,往往也會產生偏差,所以法醫的評判準確性并非是絕對的。如果具有高度專業性的鑒定排除了相關專家的參與,其科學性又該如何保證呢?不科學的鑒定結論其公正性自然也無從談起?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繞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直接進行司法鑒定或者以司法鑒定否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中,醫療事故的鑒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明確醫患雙方當事人責任、妥善解決訴訟爭議的關鍵環節,其結論決定著醫療事故的定性,也決定著是否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等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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