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頂替者犯法嗎
無論是頂替的人還是被頂替的人都是犯法的。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不夠準確,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偽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于: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1.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最高法公報2017.06)【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重復評價。2.拒不配合檢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民司法2017.0...
不構成逃逸,可能涉嫌包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冒名頂替的,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必須先明確交通事故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如不是,則后續包庇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如是,則涉嫌包庇罪。 一、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為已作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重復評價——龔德田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復評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
引言:交通事故中往往有駕駛員被頂罪或頂包,那么查處后,頂替人該如何定性,該以什么罪刑論處呢? 請先看幾個相關案例。。。隨后解答。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借來的桑塔納轎車,在行駛過程中將停在馬路邊擦洗自行車的馬某連人...
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眾多交通事故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原因,刑法為預防和懲罰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現實中究竟怎樣的行為屬于肇事逃逸呢?瑞律小編馬上為你做詳...
【案情】劉某酒后駕車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當,與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事故。劉某系干部,為逃避法律責任,讓其表弟通知其朋友許某進行頂替,事后許某被他人檢舉而案發。 【分歧】本案中,對于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
【案情】 【分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所謂的事后不可罰行為,又稱共罰的事后行為。一般通說認為,事后不可罰行為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為,在先行為侵犯的法益的范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
一、交通肇事頂包會被判刑處罰嗎交通肇事后讓人頂包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二是在肇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涉嫌構成包庇罪。依照包庇罪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相應處罰。情節...
【案情】2017年12月1日傍晚,被告人邢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206縣道行至石池路口時,碰撞80歲的冒老爹駕駛的人力三輪車,致冒老爹受傷后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邢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邢墉案發后報警并隨120去醫...
一、交通肇事逃逸叫人頂替如何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頂包的行為,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的目的顯而易見,而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出發點之一又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找人頂包行為一種特殊形式的逃逸。也就是說當發生事故即便找人頂包,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