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后和解
1、強制執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過協商,確定債務履行數額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強制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并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相關見解
1、“我實在不知道法官的許若是否有法律根據”
首先,糾正你的理解錯誤。在執行程序中,法官所履行的是職責和職權,不存在對當事人的義務。因此,你所謂法官對你“許諾”,顯然是錯誤的。至于是否能夠“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又馬上重新啟動那個強制執行手續”,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不具備法定條件,法官的“許諾”不管事的,你也不能以法官的許諾為由要求法院啟動恢復執行程序。法官這樣做可能出于以下目的:第一,完成結案任務。或者第二,收取了對方好處,拖延執行房產。
2、“要我把他的話清清楚楚寫進調解書以便在日后能找該法官重新執行是否可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提出要求的對象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具體某個法官。如果這次執行程序終結以后,那么,這個執行法官就完成了執行工作內容。至于下次恢復執行是誰具體辦理相關工作,都是不確定的。
3、“我可否要求這個調解書蓋法院公章。”
這是絕對不可能。
4、介紹一下相關終結執行以及恢復執行的程序。
當事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當中達成和解,執行法官將和解協議留存在法院案卷中,就可以對執行工作結案了。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恢復執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實際上與新申請執行差不多。
5、本案中的風險。
如果對方不還款,并以隱秘方式把房產轉售,在你就很難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再次申請執行,法院也無法查封到什么財產,你將很難拿回錢。所以,現在對方有房子能執行,一定不要放松。
在很多時候我們不一定需要用到強制的手段來達成雙方的一致,很多事情都可以選擇喝酒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式!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解釋的相關申請執行會后和解的相關內容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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