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詳情
張磊和王玲2008年相識,2012年登記結婚,當年10月,兩人生育一子。2018年,兩人因為工作分居兩地,張磊在廣州,王玲在湖南。
王玲在務工期間認識了同事李偉,王玲隱瞞了自己已婚且未離婚的事實和李四談起了戀愛,兩人不僅同居,女方還見了男方父母,并收了紅包。而這一切,張磊都不知情。
直到2020年3月,王玲懷孕,6月份回到了丈夫在廣州的住處生活,7個月后,孩子出生了,張磊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做了親子鑒定,結果確實不是自己的孩子。
2021年3月,王玲帶孩子和李偉做了親子鑒定,確認李偉為孩子的親生父親。
同年6月,張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控告李偉犯重婚罪,法院駁回了張磊的起訴,隨后上訴也被駁回。
7月份,張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偉賠償其在王玲懷孕及生產期間所花費的費用10萬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張磊稱,王玲在懷孕期間,產檢、營養品和小孩衣服都是其購買,且生孩子的費用也是自己所出。且王玲和李偉同居生子的行為為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傷害,李偉甚至還多次挑釁。
李偉辯稱,此前并不知道王玲還未離婚,且孩子從出生開始也只見過一次,還不跟他姓。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磊起訴李偉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為都屬于王玲本人所為,一切應由王玲本人自己承擔。
王玲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生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如果讓張磊付孕期費用,有違倫理常情,所以應由被告李偉,也就是孩子的生父,支付孩子生母懷孕期間生活費、營養費。
故法院酌定李偉支付王玲孕期生活費、營養費的50%,按每個月3000算,按部分孕期五個月,即7500元。原告張磊先期支付的孕產檢及生產的醫療費用合計14834.08元,由李偉承擔50%,即7417.04元。
考慮到張磊和王玲尚未離婚,兩人之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且張磊并未起訴王玲,所以上述費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由原告自理,其自己與王玲協商解決。 針對張磊主張李偉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認為,王玲作為妻子,違反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為原告帶來精神上的痛苦,無充分證據證明李偉已知對方已婚未離異,且與王玲非法同居的事實,故對于張磊要求李偉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為什么在此案件之中,張磊起訴李偉重婚罪不成立呢,首先我們要看重婚罪成立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里的結婚不僅僅指的是進行婚姻登記,也包括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定義重婚罪,重點在于:1、有配偶;2、以夫妻關系同居。
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稱為重婚者,構成重婚。
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系同居,構成重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無配偶的人被欺騙,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非法同居,則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如果構成重婚罪,該如何索取賠償?
如果是因為重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申請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關于重婚罪并非是對方出軌生孩子了就構成重婚罪,當婚姻出現問題,合理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如若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以免錯過合適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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