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逾八旬的楊老太突發疾病撒手西去。楊老太在崇明縣堡鎮有3套產權房,在辦完老太喪事后分割遺產時,4個女兒分別拿出母親的7份遺囑各持一詞,最終鬧上公堂。
子隨母姓 后繼有人
楊老太和丈夫金老漢是崇明堡鎮人,在堡鎮擁有3套產權房,分別為301、302、303室。老兩口育有4個女兒:大女兒金梅、二女兒金蘭、三女兒金竹和四女兒金菊。金蘭在家排行老二,自小常伴老人左右,且活潑機靈、能歌善舞,最受父母寵愛。
金老漢和楊老太傳統觀念很強,一直希望能有兒子繼承家業,傳遞香火。金蘭結婚后生下兒子君君,便讓君君跟隨自己姓金。自然,老兩口也將君君當作孫子和繼承人看待。1994年,老兩口共同立下遺囑:將301室、302室房屋贈與二女兒金蘭和孫子君君,將303室贈與晚年一起生活的四女兒金菊,同時約定,二老如一方過世,另一方繼承對方全部遺產。
變故 老無所依 屢改遺囑
1998年,金老漢因病過世。二女兒金蘭和孫子君君定居在崇明縣城,小女兒金菊結婚后也買房搬了出去,楊老太孤身一人住在堡鎮老房子中,老無所依。
2000年7月,三女兒金竹提議將楊老太接回自己家中照顧,并承諾會為老太太養老送終。就這樣,楊老太在金竹家一住就是6年,并于2002年8月在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立下了第二份遺囑,注明3套房子301、302、303室分別由大女兒、三女兒和小女兒繼承。
然而,好景不長。2006年下半年,楊老太和三女兒金竹的關系變差,金竹將母親送回堡鎮老房子,楊老太再次變成獨居老人。這時,她的身體已經大不如前,常常丟三落四、精神恍惚。
二女兒金蘭說,當時自己在市區工作,便將楊老太接到市區家中照顧,其間還多次委托阿姨和保姆幫忙,并最終全權操辦了母親的喪事。楊老太分別在2010年7月28日和2011年7月28日又給金蘭寫了兩份遺囑(即第3、第4份遺囑),聲明仍以1994年的共同遺囑為主,其他遺囑一律作廢。
波折 房產轉移 風波再起對于金蘭的說法,金竹三姐妹則完全不贊同。金竹表示,母親住在自己家中時,自己盡了孝道。2006年11月,雙方產生矛盾后,母親為減少矛盾才回老家居住,三姐妹還為母親添置了彩電、洗衣機、淋浴器等,并和以前一樣關心照顧母親,這些鄰居都是看在眼里的,可以作證。倒是老二金蘭,在父親過世后的近十年里,對母親不聞不問,甚至寫公開信百般指責母親。在金竹提供的這封公開信中,金蘭寫道:“……你(指楊老太)的人生非常可悲,你的人生是一個非常失敗的人生。你的心地那么惡毒!……”
金竹等三姐妹表示,金蘭在將楊老太接到上海后,沒有放在自己家中照養,而是將母親送去了養老院或留在保姆家中。母親見金蘭并未盡到繼承人和兒女應盡的贍養義務,故在2012年1月15日立下第5份遺囑,明確不改變2002年8月見證遺囑的分配意見。
然而,這時發生的一件事超出了三姐妹的意料——原本權屬尚在爭議之中的301、302室房產,竟然早在2012年8月14日就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過戶至金蘭之子君君名下。而且,金蘭再次提供了兩份新的遺囑——2012年1月25日的自書遺囑和2012年8月31日的代書遺囑。根據最后這份代書遺囑的意思,之前一直屬于四女兒金菊的303室房屋也被要求由二女兒金蘭繼承。
沖突 七份遺囑 矛盾重重
一怒之下,大女兒金梅、三女兒金竹和四女兒金菊作為共同原告,一起將金蘭告上法庭,訴請按2012年1月15日訂立的遺囑繼承房產,即大女兒、三女兒和小女兒分別繼承老太太的3套房。
原告提出3個觀點。第一,金蘭提供的最后一份代書遺囑不是楊老太真實意思表示,因為這份遺囑的代書人聞某和見證人張某都是金蘭的朋友和同學,與金蘭有利害關系。第二,金蘭手里2012年1月25日那份遺囑是1月5日寫的,她自己在“5”的前面添加了一個“2”,這個“2”的寫法跟老太太以前的寫法并不一致,原告已經申請司法鑒定,所以原告手中2012年1月15日的這份遺囑才是楊老太的最后一份遺囑。第三,在1994年金老漢和楊老太共同所寫的遺囑中,寫明301、302室房屋由金蘭和君君繼承,但這兩套房產實際上已經買賣。原告三姐妹認為,買賣的法律關系否認了法律上的贈與關系,買賣所得錢款也并非遺囑范圍內財產,應當根據法定繼承要求,由四個姐妹共同分配。
結果 厘清法理 依法判決法院認為,2012年8月31日,楊老太所立代書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系金蘭朋友、同學,代書人、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故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針對原告對第6份遺囑訂立日期“2012年1月25日”存在的質疑,根據專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因為筆畫過于簡易,難以確定是否楊老太本人所寫。原告認為被告篡改遺囑日期,而鑒定機構無法鑒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為提供的證據不足,其主張不予支持,認定金蘭提供的2012年1月25日那份遺囑為最后一份遺囑。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因此,崇明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301、302室房屋歸金蘭所有,303室房屋由原告金菊繼承的判決。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四姐妹談到因母親遺產鬧上法庭一事,都表示并非本愿。因為老無所依,八旬老太屢次修改遺囑,卻依然換不回母慈子孝、手足情深,令人唏噓。這實在值得當事人反思和社會警醒。
溫馨提示通過上面的分析,再次提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是解決家庭糾紛的有效方法、預防家庭財產外流的有力保證、方便子女繼承的重要依據!老人們要充分認識遺囑的重要性,通過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來維護家庭和睦,實現順利繼承。文|楊春祥律師,執業于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導語:繼承案件,是民事訴訟高發案件,楊律師結合多年律師工作實務,總結以下常見法律問題及律師分析以饗讀者。▌一、再婚夫妻之間如何繼承遺產?案情:張老漢喪偶,有一個兒子。李老太離婚,有一兒一女。二人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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