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書遺囑是指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所形成的遺囑。如果女兒為母親代書遺囑,還有四位見證人,該遺囑是否有效?
12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遺囑繼承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邱菊(化名)為其母親施老太代書的遺囑無效。
【案例】
1973年,施老太和張老漢再婚,結婚時帶了個女兒邱菊到張家,后來邱菊和張老漢的大兒子結婚,并育有一子張某。1986年張老漢過世,1992年張老漢的小兒子病故。2008年11月,施老太在村大隊書記張某、鎮政府工作人員梅某、文化站工作人員郭某及丁某四人在場見證情況下,由女兒邱菊代書遺囑一份,將其所居住的一間農村房屋的堂屋給其大孫子,也即邱菊的兒子張某繼承。該遺囑由施老太及四個在場見證人親筆簽名。2011年1月施老太過世。幾年后,張老漢小兒子的代位繼承人張富強(化名)欲使用該房屋的宅基地起新房,需要用到這間房屋的堂屋。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爭執,張富強遂一紙訴狀將邱菊的兒子張某告上了法庭,請求確認邱菊的代書遺囑無效。法庭上,張富強聲稱,邱菊是本案遺囑的利害關系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不能作為代書人或見證人,而且該房屋屬于施老太與其丈夫共有,其屬于無權處分,其在形式上違反繼承法規定,內容上構成無權處分,應屬無效。張某則辯稱,該遺囑除代書人外,還有四個見證人,故能認定系施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因為形式上的瑕疵就認定無效,而且該房屋就是施老太的房產,不存在無權處分的問題。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立遺囑的背景、村鎮工作人員調解及作為在場人見證及向遺囑人當場宣讀遺囑等因素,施老太在遺囑上簽字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雖然遺囑在形式上存在部分瑕疵,不應認定遺囑無效。張富強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繼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即開始實施,在該法施行后,訂立遺囑就應當嚴格遵循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邱菊作為與立遺囑人及受遺贈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遂終審改判確認該遺囑無效。(陸煒煒)
【律師說法】
利害關系人代書遺囑無效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沈楊介紹說,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邱菊是立遺囑人的女兒、受遺贈人的母親,屬于利害關系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或代書人,因案涉遺囑由利害關系人邱菊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沈楊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該條規定的本意在于,由于我國繼承法施行前,并沒有非常明確和嚴格的有關遺囑形式的要求,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于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可以認定其效力。但繼承法開始施行后,訂立遺囑就應當嚴格遵循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事實上,我國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并不苛刻,并不需要立遺囑人付出太大代價即可實現,只要找到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人來見證并由其中一人書寫即可。如果這一相對簡單的形式要件都無法滿足,該代書遺囑是否能夠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就值得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就不易得到保證,遺囑自由原則就會落空。本案中,受遺贈人恰恰是遺囑代書人的兒子,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不受法律保護。
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五步訂立有效遺囑
遺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在生前處分其個人財產,在死亡后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賦予自然人訂立遺囑安排繼承事宜的自由,同時為了防止遺囑制度被惡意利用、非法濫用,也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有效要件。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于執行,防止發生糾紛。要訂立有效遺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厘清遺產范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后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第二步: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第三步: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第四步: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為繼母養老送終等。第五步: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立遺囑的注意事項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遺囑應當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何訂立遺囑有效 如何訂立遺囑有效?簡單地說有兩種方式:一是遺囑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的話,就可以辦理。二是根據一方的意思,在大產證的指定名義上的遺囑。這種情況其實比較復雜,需要對逝者進行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果作出是...
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
實踐中,遺囑的一般寫法是:立遺囑的目的,對財產的具體處理,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遺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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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范文 立遺囑人:xxx; 性別:x; 民族:x; 出生日期:x年x月x日; 家庭住址: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 遺囑執行人姓名:xxx, 性別:x, 家庭住址:x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你好,該遺囑形式上有瑕疵,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里的自己遺囑指的應當是手寫的,打印遺囑顯然不是...
法律上的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法定形式對自己的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自愿處理,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怎么寫才有效,首先就要知道哪些遺囑是無效的!結合《民法典》《最高人民...
遺囑根據指定繼承人的不同,可能會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效果。當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時,該遺囑將發生遺囑繼承的效果;當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的,該遺囑將發生遺贈的效果。 可不管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適用有限繼...